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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精神,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加快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我局起草了《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前反馈县科技局工业科。

联系人:张叡涵,联系电话:0577-63700233。

附件:

1.征求意见反馈单

2.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阳县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单


文稿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接收单位


联系人

张叡涵,联系电话:0577-63700233

反馈意见


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


附件2

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县级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加快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和命名

1.县级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制定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开展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加强产学研合作,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引进、培养人才,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2.县级研发中心名称:统一规范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

二、备案条件

1.研发场地: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

2.研发人员: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8%以上,或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5人(含)以上。

3.研发经费: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或企业直接年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

4.研发设备: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5.研发项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一定研发成果。

三、备案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县级研发中心备案条件的各有关企业,填报《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备案。佐证材料含: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设备清单、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结构明细表、知识产权授权清单等。

2.推荐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职能科室负责对县级研发中心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3.发文备案。县科技局下达备案文件。

四、县级研发中心评价管理

备案入库的县级研发中心由县科技局组织抽样绩效评价,每年评价一次,抽样率不低于5%。对抽样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平科〔2019〕95号)随文废止。

(二)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公章)


研发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上年度研发费用(万元)


上年度职工总数(人)


研发人员数(人)


研发场地面积(平方米)


研发设备、仪器原值(万元)


上年度实施研发项目数(个)


累计获得专利授权数(件)


属地乡镇意见



《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集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