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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2〕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3.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 4.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住宅用房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10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附件2 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平阳县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征收搬迁费标准一次为:8元/平方米,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附件3 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房屋征收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是根据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价格和建筑市场建安成本价格综合测算。 附件4 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注: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本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4.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征收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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