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28333 主题分类 土地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2022〕63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昆阳镇临区村西垟黄自然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6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昆阳镇临区村西垟黄自然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阳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昆阳镇临区村西垟黄自然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昆阳镇临区村西垟黄自然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推进昆阳镇临区村西垟黄自然村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参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平阳县昆阳镇临区村西垟黄自然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昆阳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昆阳镇临区村西垟黄自然村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指昆阳镇临区村西垟黄自然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120号)、《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平政办〔20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属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征收补偿已合并计算,不再另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四)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照420元/m2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住宅房屋,由昆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不予补偿。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清障补助。

3.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三)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的权力。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安置价计算(见附件2)。

(三)被征收人按就近的面积选择套型,经昆阳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套式房屋应安置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增加20%计算,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35 m2。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安置价计算(见附件2)。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在实际安置后有富余的,富余安置面积可以按照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六)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m2,其价格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计算(见附件2)。

八、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3200元/m2。

九、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10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应当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二、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在昆阳镇城东控规范围内安置,具体安置地块由昆阳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建设方式为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安置房为多层、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审定的为准,安置房土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落实。

十三、奖励与补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腾空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具体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签约公告为准)落地房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400元/m2给予奖励,套房按建筑面积200元/m2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具体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腾空公告为准),落地房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00元/m2给予奖励,套房按建筑面积100元/m2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实际有营业且在2022年3月2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上按有实际营业功能的每个自然间给予10000元补偿。

(四)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在签订补偿协议或领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平阳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政府提供的富余安置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减去营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的,按不高于房屋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减去营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十四、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时的补交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

十五、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定和处置,按照《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政策处理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执行,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经项目所在社区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面积25m2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m2。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 m2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认购价3500元/m2计算,超出60m2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基准价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十六、征收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执行。

(一)临时安置费按照工业用房合法及参照合法的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单价确定。

(二)按期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3%的奖励;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10%的奖励。

十八、征收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政策处理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

二十、本细则由昆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3.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参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

房屋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简易房

价格

1100

800

700

550

220

说明: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50%。



























附件2


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多层

小高层

高层

备注

统规统建安置房(住宅)

安置价

国有划拨

3000元/㎡

均价

国有出让

3500元/㎡

均价,不含地下车库

统规统建安置房(住宅)

市场基准价

国有划拨

6600元/㎡

均价

国有出让

7100元/㎡

均价,不含地下车库

注:1.均价层为7层,每递增或递减一层,安置价(或市场基准价)按±70元/㎡进行调整。

2.统规自建建设多层及小高层安置房的,安置价以实际综合造价为准;建设高层安置房的,安置价不得低于统规统建国有划拨安置价,具体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自行研究决定。















附件3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质 量 标 准

补偿单价(元/㎡)

防盗窗罩

不锈钢可拉式

200

不锈钢固定式

130

普通钢筋可拉式

80

普通钢筋固定式

50

墙纸

30

墙面油漆

无光漆

30

喷塑

多彩

35

陶瓷砖

45

抛光砖

60cm×60cm或以上

110

不锈钢包柱

钢混结构木龙骨

240

宝丽板

贴墙面或吊顶

110

三合板

油漆

70

无油漆

60

吸塑板

35

水磨石

60

强化复合地板

90

实木地板

250

大理石

普通花岗岩

70

中高档花岗岩

100

坐便器

元/套

500

洗脸盆

元/套

300

浴缸

元/套

800

吊柜、壁柜

立面面积

150

水井

元/口

500

铝合金、塑钢门窗

平方米

150

铝合金卷闸门

平方米

80

不锈钢扶手、木扶手

延长米

130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4.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征收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附件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类别及说明

补偿标准

备 注

机耕路

泥机耕路

40元/㎡

沥青机耕路、水泥机耕路

80元/㎡

水泥道坦

砼厚度在5cm以上

30元/㎡

砼厚度在5cm以下

20元/㎡ 

砖围墙

墙体完好

50元/㎡

方块石围墙

墙体基本完好

40元/㎡

无规则块石围墙

墙体基本完好

20元/㎡

化粪池

200元/m³

排灌沟渠

泥渠

30元/m

石渠

50元/m

水泥渠

70元/m

线杆

1200-1800元/档

钢架棚

15-20 元/㎡

竹木结构大棚

8-10元/㎡

杉树

胸径小于5cm

20元/株

胸径是指距根茎1.3米处的树木直径

胸径5-8cm

50元/株

胸径8-15cm

100元/株

胸径大于15cm

按市场评估价

松树、枫树、杂树

胸径5-10cm

20元/株

胸径10-15cm

40元/株

胸径大于15cm

按市场评估价

柑桔、桃、梨、枇杷等果树

幼龄期

25元/株

始果期

150元/株

盛果期

220元/株

衰老期

120元/株

杨梅

幼龄期

40元/株

始果期

280元/株

盛果期

420元/株

衰老期

220元/株

毛竹

30元/百斤

水竹

20元/百斤

绿竹(马蹄笋竹)

50元/丛

二、青苗补偿标准

作物类别

品种规格说明

补偿标准

备 注

常规农作物          

水稻、薯类、麦类、豆类、玉米等

1600元/亩

水田、旱地上的常规农作物

蔬菜

2400元/亩

以实种面积为准

说明:1.部分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2.上述未涉及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填方、水埠头、门台等)和青苗可由属

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本区域内正常种植生产生活

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评估报告须经有

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认定盖章后生效。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