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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八江禁渔”工作要求,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岸渔业资源捕捞强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文件)、《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平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养护近岸渔业资源为目的,压减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只数,逐步降低捕捞强度,利用三年时间逐步淘汰现有内陆捕捞渔船,并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二、实施对象 合法有效的我县内陆捕捞渔业船舶。 三、补助标准及权益 1.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收回补偿。依法收回,拆解渔船,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给予持证人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4000元∕千瓦。 2.对申请减船转产的平阳籍渔民自愿注销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退出渔业捕捞生产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A每艘内河渔船限定申报一人、B若所有人年纪超60周岁,日常船舶由其家属进行生产;可上缴实际使用人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给予转产转业人员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2021年已减船的37艘内陆渔船所有人享有同等权益。 四、实施方式 (一)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签订《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各执一份。 2.核准。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协议书以及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原件等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减船转产和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指定拆解点。 3.拆解渔船。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该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要求进行。对灭失渔船须附报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报告原始件。 4.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内陆渔船所有人应主动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5.注销船员证书。同意转产且自愿退出捕捞生产行业的渔船所有人,应及时注销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二)补贴资金发放。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减后补”的方式,应在完成渔船拆解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减船转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压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减船转产各项工作。各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抓好相关政策落实,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及属地乡镇要在补助对象遴选、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单位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四)加强宣传教育。 要加强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宣传到位,引导渔区从业人员转变观念,营造减船转产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六、其他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本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 附件:1.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2.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3.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4.报废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1 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由本人 等 人船舶所有人,自愿将我船提前进行报废,上缴马力指标及证书并申请注销,现特申请贵局予以批准,并要求申请捕捞渔船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有关报废渔船资料如下:
申请人(渔船所有人): 年 月 日 所属渔业专业合作社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浙平渔 船(以下简称甲方) 市(县、区)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减轻近岸海洋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精神,甲方自愿将其权属所有的浙平渔 号船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报废并自愿退出捕捞业,同时上缴相关证件,并要求按专项资金规定申请补助。乙方将尽力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有关政策的支持,为甲方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其顺利地进行转产专业提供各种便利。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等渔船所有人: 你们向我局提出浙平渔 船提前报废拆解的申请,现经我局审查,决定同意你船进行提前拆解,要求你船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并及时通知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拆解点要严格按《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操作规程》将该船拆解完毕。 特此通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经办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注:1.规定时间一般是指收到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 2.通知单一式四份:渔船所有人、拆解点、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 附件4 报废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1.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2.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3.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含功率指标凭证); 4.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5.渔船拆解照片(第一张为渔船上排后待拆解、第2张为拆至只剩下龙骨时、第3张为留船头有手写体船名标记的部分),所摄照片要求能够放映拆解船总体面貌并在同一角度拍摄且三个阶段所拍摄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到场监督人员的正面影像; 6.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上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时,淘汰渔船“是否减船转产”栏中应选“是”); 8.《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第一联;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应按《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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