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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 2022〕58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和《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合计44万元拨付给你们,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等有关支出。具体资金分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民政社会事务及福利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社〔2022〕15号)、《关于下达2022年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年度预算项目的通知》(平民〔2022〕48号)。现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毕,现下拨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44万元,从(浙财社〔2022〕15号)中列支(详见附件)。 附件:平阳县2022年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年度预算项目完成表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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