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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12 来源:县科技局 字号:[ ]

县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2〕2号)、《关于做好 2022 年度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平政办机〔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准备。企业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通过“云端培训”了解并学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知识;进入“智能评测”进行自我评价;进入“辅助申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填报资料。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页面中,点击左下角申报入口区域中“填报资料”跳转至科技部政务服平台,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务系统进行填报。新申请认定企业先完成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

3.线上申报。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阳县截止时间为7月31日,企业须于7月31日前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页面中,点击左下角申报入口区域“提交申请”,系统会跳转至浙江政务服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务事项,进入网络申报界面,按照《申报指引》完成高企申报。《申报指引》详见《关于做好 2022 年度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地方审核

1.材料审核。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于8月20日

前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或通过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部门账号登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企业应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便于相关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申报质量。

2.实地审核。申请企业所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8月20日前完成申报企业实地审查工作,对企业生产现状、研发现场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3.违法查询。县管理办函至相关部门审查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8月20日前完成申报企业守法规范证明材料。

4.联合审议。8月25日前,召开县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企业推荐申报到省认定办;审议不通过的企业由相关乡镇列入再培育,相关部门做好业务辅导。

三、其他

1.企业可通过县管理办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能科室咨询相关政策要求。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县管理办联系人:潘小丽,63700156;王怡恒,63700797。

2.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审查工作,把好审核关。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3.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2〕2号)要求执行。

附件1:平阳县2022年高企申报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2: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流程图

附件3:高企申报材料审查要点(参考)

 

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附件1:

平阳县2022年高企申报工作联系方式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县科技局工业科

潘小丽

63700156

县财政局企业科

程志烈

63889821

县税务局税政二股

陈开俊

63889835

经开区科技金融科

白福湘

58125150

昆阳镇经发办

丁慧慧

63882681

鳌江镇经发办

张学旋

58109591

水头镇经发办

叶增加

63988210

萧江镇经发办

梁义国

63568262

万全镇经发办

 

63771390

腾蛟镇经发办

白荣善

63531245

麻步镇经发办

杜王锏

63505109

海西镇经发办

黄芳芳

63770832


附件2:

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流程图

 

 

附件3:

高企申报材料审查要点(参考)

(一)关于认定范围。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企业不受是否属于规上企业的限制。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确认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内,与主要产品(服务)有直接关联且起支撑作用。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范围。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结合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对企业的了解情况,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要求。

(五)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应当与申报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的文字说明相对应。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关于科技人员占比。结合日常对企业了解的情况,查阅相关申报资料,判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统计是否属实,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认定办法》规定不低于10%的要求。

(七)关于纳税申报表。地方高企管理机构在初审时,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核对申报材料,对存在近三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均为零、近三年管理费用总额小于研发费用总额、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占申报总收入比例不足60%、研发费用比例达不到要求等情况的企业,请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后再行推荐。

(八)关于中介机构。各地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部门对照《工作指引》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提供的事务所清单,对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定。

本要点仅供各市、县(市、区)高企管理机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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