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平阳县昆鳌协同区鳌江片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开征求《平阳县昆鳌协同区鳌江片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平阳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传真:0577-63889036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pycqb@qq.com)
平阳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4日
平阳县昆鳌协同区鳌江片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平阳县昆鳌协同区鳌江片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得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昆鳌协同区鳌江片改造及安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范围以昆鳌协同区鳌江片规划范围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鳌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昆鳌协同区鳌江片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指昆鳌协同区鳌江片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120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属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占用的土地。房屋补偿时已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当地政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住宅房屋,由鳌江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不予补偿。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依法不予补偿。 3.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补助,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清障补助。 4.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的权利。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附件2执行。 (三)被征收人按就近的建筑面积选择套型后,经鳌江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附件2执行。 八、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2450元/m2。 九、被征收房屋房票安置 按照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政策计算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房票形式兑现,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十、底层用房认定和货币补偿 (一)底层用房是指昆鳌协同区鳌江片范围内直接临104国道和临务垟西路(104国道至岳巢河段)的底层房屋(工业用房及违章建筑除外),未登记临路房屋底层用房可单独认定,其余部分的房屋功能按住宅认定。 (二)被征收临路房屋的底层用房单独认定后,应安置面积需扣减底层用房面积。 (三)底层用房面积计算办法:按房屋自然宽度乘以进深,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 (四)被征收底层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以其市场比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区位、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104国道底层用房市场比准价为12500元/㎡;务垟西路底层用房吉祥巷以北市场比准价为12000元/㎡,吉祥巷以南市场比准价为7000元/㎡。 (五)其他区位民房(非临104国道和务垟西路房屋含底层)的使用功能统一按住宅认定,用于经营的,有实际营业且在2022年4月1日(含)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上参照底层用房面积计算方法按500元/㎡予以补偿。 十一、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时的补交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 十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五、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安置在昆鳌协同区鳌江片地块内或鳌江镇范围内现有的存量安置房,存量安置房具体房源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为准,如果选择鳌江镇范围内现有的存量安置房的,安置价格按照区域差价找补。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建设方式为统规统建或安置用地出让房屋回购。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住宅,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资规部门审定为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十六、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腾空的,则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给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则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8%予以奖励;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给予奖励。 十七、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定和处置按照《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政策处理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执行,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m2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m2。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m2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按附件2执行)计算,超出60m2的部分按照市场基准价(按附件2执行)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十八、工业用房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文件执行。征收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执行。 十九、征收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后执行。 二十、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迁改方案编制施工预算,迁移工程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支付。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用地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执行。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二十一、本方案由鳌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3.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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