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度,有效减少事故隐患存量,遏制事故隐患增量,县安委办、县财政局制定了《平阳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平阳县财政局 2022年3月3日
平阳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度,有效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存量,遏制安全事故隐患增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办〔2020〕31号)以及《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温安委办〔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认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监管职责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全县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人可以通过走访、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广泛向社会公开举报途径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具体情况。 第九条 依法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根据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给予举报人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门发现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移送后应当记录备存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移送部门收到移送举报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送县安委办审核。 受移送部门无举报奖励办法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县安委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内容,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相关文件明确被列入县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5000元;被列入市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1万元;被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2万元;被列入国家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5万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根据举报线索,无法查清涉案人员或单位,但有收缴涉案物品的,举报奖励金额可按照涉案物品评估市场价格的一半支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事故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举报内容兼具前三项内容的,奖励金额按最高额发放。 (五)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且无罚款的,根据核查结果,情况属实的,按照200元/项的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 (一)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属于奖励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核查举报事项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确有需要外,不得对书面举报材料进行笔迹痕迹等鉴定。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依法查处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举报核查人员与举报人联系,负责办理申报举报奖励,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支付。 在进行内部财务审批时,只限举报核查人员、财务相关经办人、案件办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门举报办理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知晓举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涉及奖励金额巨大的,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整个过程严禁违反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工作秘密,严禁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户由县安委办将奖金存入;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天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平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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