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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 现将《平阳县审计局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审计局 2022年7月20日 平阳县审计局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县审计局通过调查表格、问卷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领导班子、局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相关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责任,有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科室对所承担的统计工作和报送的统计数据负下列责任: 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业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 各科室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统计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对所经办的统计工作和有关统计数据负下列责任: 依法履行职责,如实采集、处理、核查、存储、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九条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提请审批或者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可行,其内容和统计范围应当符合项目拟定单位的职责分工。新设立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开展调查,以不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为原则,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科室在起草请示、报告、文件等材料时,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对使用的数据要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出处,能够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切实提高起草质量。 第十五条 各科室要结合日常工作,在开展调研、起草文件、落实有关任务的过程中,注意核查数据情况,一旦发现地方或有关单位存在数据不实的问题,请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共同协商并推动解决。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科室要全力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阳县审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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