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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平阳县创新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8月7日 电子信箱:3581889170@qq.com 传真:58193306 通信地址:平阳县昆阳镇规划建设大楼四楼009 邮政编码:325400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2年7月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平阳县创新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平阳县创新发展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浙南现代服务业新高地和鳌江流域产业转型加速器基地,积极创建省级创新发展区,为打造温州大都市区副中心城市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标杆奠定基础,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发展总部(楼宇)经济 1.符合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入驻企业购置商务办公用房的,经营状态达到入驻承诺条件的,自签订购置协议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明后5年内,按1200-2000元/㎡的标准(即:认定面积<500㎡的,按照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认定面积500(含)~1000㎡的,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认定面积1000(含)~1500㎡的,按照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认定面积≥1500㎡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给予入驻企业购置补助,分3年3期申请(分别首年补助40%,次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30%)。 补助面积需根据购房企业的实体办公人数(以在平社保证明为准)*25㎡的标准进行认定,超出面积部分不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给予上浮30%标准的补助: (1)位列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金融行业企业(包括融资租赁、投资、担保、信贷、银行、保险、证券等)项目; (2)温州市各县、市、区工业企业前30强企业(以上年度各地榜单为准)项目; (3)上年度营收超20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研发设计、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广告服务、公关服务等)及生活性服务业(文化服务、教育培训、生命健康服务等)项目。 2.符合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入驻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用房的,经营状态达到入驻承诺条件的,自签订入驻协议并开业运营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分别按照200、250、300、350、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补助。 补助面积需根据租赁入驻企业的实体办公人数(以在平社保证明为准)*25㎡的标准进行认定,超出面积部分不享受补助,单一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大力扶持科技企业创新 3.鼓励入驻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拍科技成果,对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 4.县外引进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在上级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县本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 6.鼓励企业入驻创新孵化载体(加速器、众创空间),自签订入驻协议起,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房租和物业费给予入驻企业前五年分别为90%、80%、70%、60%、50%的补助。根据入驻企业的实体办公人数(在平阳缴纳社保)进行补助面积认定,标准为25㎡/人,企业实际租赁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补助,认定面积不得大于入孵企业实际租赁面积。(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 7.创新孵化载体(加速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机构20万元,每新增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在孵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给予入孵企业按照创投机构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300万的创业发展资助;给予创新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按照创投机构投资额3%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县人才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8.入驻创新孵化载体(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的企业,每实现或认定一家规上股改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境外上市企业(需符合市对县考绩认定标准)、境内上市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孵化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6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科学技术局、县经信局) 9.对创新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引进人才的,每引进一位经认定的入选并全职到岗国家引才计划,浙江省引才计划,温州市全球精英“瓯越海智计划”的人才,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人才首年年薪额度的奖励。(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科学技术局) 三、附 则 1.关于本政策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平阳县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或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总部(楼宇)经济政策中的“符合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企业”是指:金融业(融资租赁、投资、担保、信贷、银行、保险、证券等)、生产性服务业(研发设计、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广告服务、公关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文化服务、教育培训、生命健康服务等)、数字经济产业(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数字贸易等)以及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温商回归等相关企业。 首次申请购置(或租赁)补助需要入驻企业购置(或租赁)楼宇后在平缴纳社保职工达20人及以上连续12个月方可申请,以社保证明为准。次年后申领补助时,在职社保职工人数超过认定标准即可。 科技企业创新政策适用对象,包含符合上述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及入孵企业。 县外引进的企业是指,具备县外(含境外)自然人或法人企业到我县投资的独资或合资项目,其中合资项目县外股东投资比例需占25%以上。 3.关于政策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平阳县创新发展区的创建范围内的区域,即西部片区北至昆鳌大道,南至鳌江,东至规划支路,西至雁门路规划面积3.29平方公里;东部片区北至纬三路,南至沿江路,西至鸽巢路,东至规划支路,规划面积0.27平方公里,均在鳌江镇辖区范围内。2022年7月1日之后建成投用的商务办公楼宇项目(另有规定不予以享受的除外)。 4.入驻孵化载体的企业需要符合国家、省、市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的相关要求,不能完成备案的企业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政策。 5.关于项目认定奖励事宜。所有项目(企业)需经运营单位与鳌江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有关责任单位认定备案。项目当年达到要求后即可申请,所涉及奖励项目一律采取“惠企直通车”办理,不执行线下申报。 6.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和平阳县现行相关政策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企业未达到本意见奖励标准的,可享受平阳县现行其他相关政策。 7.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意见凡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孵化器”等名词表述的,均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8.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征求《进一步推进平阳县创新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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