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 2022〕77号 各有关乡镇、各有关养老机构: 根据浙民福〔2017〕120号文件要求,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参保24家,其中非营利性机构9家,按保额2/3补助,保额42120元,补助28080元;营利性机构15家,按保额1/3补助,保额38376元,补助12792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参保13家,按保额2/3补助,保额18014元,补助9611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保261家,按保额2/3补助,保额101268元,补助67512元。共计补助117995元。此经费在当年预算“养老服务体系经费”中支出,款列“社会福利”。 请务必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2年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参保补助资金 2、2022年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参保补助资金 3、2022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保补助资金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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