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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28050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2-002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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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6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8〕62号)等精神,结合平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平阳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年质量奖获奖的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对进入现场评审而未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授予县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总数不超过5家。发布过“浙江制造”标准和获得过温州市级以上(含)产品品牌、商标品牌、信用品牌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授予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

第四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达不到满额条件时,奖数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积极申报;引导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成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召开县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质量奖评审工作,确定质量奖的初步入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负责评审员的选聘和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四)负责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六)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从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县内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县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 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近3年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质量奖的申请。

(二)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平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组织确认。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评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质量奖建议名单。专题会议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应得到实到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质量奖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确定质量奖授奖名单。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质量奖授奖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县政府发文表彰通报,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创新奖获奖企业(组织)每家分别各奖励20万元、10万元。提名奖由评审办发文表彰。

第二十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办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再次申报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1年内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评审办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再次申报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评审办不再受理已获得质量奖企业(组织)复评申请。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以上奖项的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原县长质量获奖企业(组织)按照本办法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印发平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1〕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