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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0〕81号)相关规定,我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平阳****创意有限公司等45家总部企业于2021年期间提交的奖励申报进行了审核并公示,现按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议纪要(〔2022〕1号)精神,明确奖励资金如下: 一、对平阳****创意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5日-2021年12月1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5277312.2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640367.25元。 二、对***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2021年12月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5089423.32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652952.63元。 三、对温州***材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15日-2021年12月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044181.03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67542.29元。 四、对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1966940.9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3914227.68元。 五、对浙江**矿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2日-2021年12月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9954893.9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250567.61元。 六、对浙江***矿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1日共缴纳税收2157879.54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06215.12元。 七、对浙江**矿建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7日共缴纳税收2110050.33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90561.93元。 八、对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3日共缴纳税收2254702.7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78382.59元。 九、对平阳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3日-2021年10月1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938604.05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39457.83元。 十、对浙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167973.65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81255.97元。 十一、对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5日-2021年12月1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5845655.35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983314.64元。 十二、对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3日-2021年12月1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590687.28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487982.20元。 十三、对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2021年12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370374.23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98107.21元。 十四、对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3日-2021年12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006501.64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53357.51元。 十五、对平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7日-2021年5月1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87949.38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61340.63元。 十六、对平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0日-2021年12月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118244.2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90628.41元。 十七、对温州**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024277.27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61503.76元。 十八、对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3945514.1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4542674.67元。 十九、对浙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2021年12月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252149.0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33511.35元。 二十、对温州**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在2021年度共缴纳税收114505267.9元,按2021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全年税收中的占比核减基数,以其增量地方综合贡献度31205592.11元的6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8723355.26元。 二十一、对平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8日-2021年12月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004525.5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236420.54元。 二十二、对温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8日-2021年12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6716234.85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4815904.81元。 二十三、对温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6日-2022年1月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367196.02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63839.20元。 二十四、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2日-2021年12月2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649252.27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85678.88元。 二十五、对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2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6071438.16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768926.28元。 二十六、对平阳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21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822341.37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923675.36元。 二十七、对***-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引进人奖励在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22日期间共缴纳税收79579723.12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573931.13元。 二十八、对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8日-2021年12月27日共缴纳税收43212126.62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4057408.24元。 二十九、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0日共缴纳税收9688710.18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170850.59元。 三十、对浙江**矿建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653395.57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175397.38元。 三十一、对平阳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9日-2021年12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292400.49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058055.74元。 三十二、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在2021年8月11日-2021年12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155135.8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023696.67元。 三十三、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22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7162490.83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8889542.45元。 三十四、对温州**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15日-2021年12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660188.22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859701.50元。 三十五、对温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2日-2021年12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5140770.1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744337.06元。 三十六、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7日共缴纳税收5505375.57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801759.27元。 三十七、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7日共缴纳税收4564029.03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1493682.22元。 三十八、对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24日-2021年12月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222350.37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18332.35元。 三十九、对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27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737610.8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200420.37元。 四十、对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2日-2021年12月3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708021.57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72914.40元。 四十一、对平阳**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18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60322.74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32665.48元。 四十二、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2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9689090.93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146429.24元。 四十三、对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2021年9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154081.76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97878.61元。 四十四、对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220021.28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25894.93元。 四十五、对温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3日-2021年12月20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2526352.22元,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4062364.5元。 该款项在“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中支付115457013.74元,列“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请你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2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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