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有关单位: 《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平阳县委全面深化改革 平阳县新居民服务中心 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平阳县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温州市委改革办温州市发展改革委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阳县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平阳县内某镇(乡)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以惠及大众、突出重点为原则,以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为价值导向,由省级共性分指标和县级个性分指标组成,总分300分。省级共性分指标共100分,包含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指标,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县级个性分指标共200分,主要针对创业创新、投资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加分情况,以及违法犯罪违规失信等减分情况。 第五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且符合当年义务教育招生相关规定的,其子女按积分排名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指定公办学校的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可纳入平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可享受农商行积分授信、积分旅游、积分公交等服务。我县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市民就业扶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金融服务、职业教育资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管理内容。 第二章 积分查询和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线上渠道,或持《居住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乡镇积分受理窗口线下申请和查询本人积分分值、得分明细。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七条 对于积分有异议的或需要调整积分的,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平阳专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线下通过居住地乡镇积分受理窗口办理,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平台,对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审核后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分、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在平台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申请人总积分为省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的累计得分。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指标(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1),县级个性指标由基础分指标、社会贡献(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2)。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条 积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至居住地乡镇积分受理窗口,或者登录平台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用积分牵头部门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提供积分应用服务。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申请核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我县“浙里新市民”平台,推进各部门涉及新市民信息资源的融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开展新市民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积分材料审核等有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负责担任本县规上企业的核查。 县教育局负责及时受理申请人子女的就学安排。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核查。 县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居住年限、十六周岁以下儿童登记情况的核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平阳县引进人才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保缴费证明的核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核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核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献血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的核查。 县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纳税凭证的核查。 县红十字会负责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角膜等)捐献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县慈善总会负责捐赠款物情况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其他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县颁发机构核查或县相关部门向上级颁发机构核查。 各乡镇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录入和资料初审、新市民居住住所,参加志愿者等公益服务的核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并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负责积分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平阳县委办公室平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委办〔2012〕23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表 2.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个性指标)
附件1 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表
备注:可根据浙江省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附件2 平阳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个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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