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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12/2022-128244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国内贸易(含供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2-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平阳县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商场、超市停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阳县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商场、超市停业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商务局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商场、超市停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极端天气下商场、超市停业安排,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平阳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平阳县灾害性天气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方案(试行)》、《平阳县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防控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暴雨红色和橙色预警、防汛防台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等极端天气下,全县商场、超市的停业安排。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

第四条 商场、超市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当出现极端天气时,按照“专业处置、单位联动、分工协作”原则和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商场、超市停业应急管理。县商务局对极端天气应急停业实施管理,及时督促指导商场、超市的停业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商场、超市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户外作业,加强对暴雨、大风的观察,密切注意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保障通讯畅通,做好预警升级准备。

2.加固商场、超市出入口、地下通道、仓库、户外广告等重要风险点的安全检查和监测。

3.安排专人值守,做好排水防涝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其他灾害。

第六条 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商场、超市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当日上午营业前县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区域内各类营业场所应予暂停营业,重新营业时间待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2.在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间遇到县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3.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结束前1小时内遇到县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县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或有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维持的,各类营业场所可提前结束营业或延长营业时间,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人员离开。

第七条 气象部门发布雷电、暴雪、道路结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参照上述停业办法,结合实际实施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极端天气过后,做好灾后恢复的排查、准备工作,对于发生淹水倒灌的,要在灾情稳定后第一时间开展排水清淤工作,并对关键设施和所售商品开展细致排查,对受损设备及时更换,对受灾部位进行修复后恢复运营;对受灾商品,尤其是食品进行质量审查,确保所售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九条 商场、超市法人应根据本指引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停业安排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涵盖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应对在极端天气下各种可能情况。要根据应急预案,充分做好事前准备工作,补足应急抢险物资种类和数量,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及联络机制切实可行,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演练活动。

第十条 商场、超市法人要加强科普宣教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通过参加培训、观看视频等方式,确保有关人员清楚停业工作指引及应急预案,及时避险。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