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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28323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2-0023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7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加快征收安置进度,提升居住品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房票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定向定价商品房或统筹安置房的房屋安置行为,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三)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对应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补助等。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另行支付。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适用范围。平阳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平阳县范围内危旧房解危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可参照执行。

(五)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兑现资金的筹集和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县发改、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城投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三、可购房源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包括政府商定商品房(市场商品房)、定向定价商品房(政策性商品房)、统筹安置房,具体以征收补偿细则规定为准。

(一)政府商定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位于平阳县范围内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二)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定向供指定房票使用人购买的住宅商品房。

(三)统筹安置房。平阳县范围内政府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并已完成原项目征收安置后富余可纳入统筹调配的住宅房源。

四、房票安置奖励政策

(一)房票安置的购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以网签日期为准,下同)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对应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补助等3项补偿款总额的12%给予购房奖励;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以上3项补偿款总额的10%购房奖励。

(二)房票安置的购房优惠。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平阳县范围内自主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并可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

五、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使用人,房票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发放,被征收人为房票使用人。

(二)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受让人在兑付期限内只能通过购房进行兑付结算,享受购房奖励和优惠,但不享受与该房屋拆迁相关税收等优惠减免政策。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征收实施单位备案登记及结算系统实名背书后方可发生效力。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三)限期使用。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各类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购房奖励,征收人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可以领取的金额为货币补偿本金+截止日止货币补偿本金(不含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持有期利息(按商业银行出票之日活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息)。

(四)结余变现。对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后剩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为购房后剩余部分房票票面金额+购房奖励金额,但购房剩余额度高于房票金额15%的,领取货币部分不得享受相应房票奖励。

(五)严禁套现。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后,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征得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被征收人必须退回已经取得的本办法规定的购房奖励金额。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房票房源筹集

(一)政府商定商品房。县住建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房票安置的具体房源、价格优惠幅度,签订房票购房协议,建立“房源超市”,定期公布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该类安置房源按市场评估价值(须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条件)纳入“房源超市”,公开房源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

七、房票结算

(一)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县财政局参照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系统,建设管理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各实施单位利用县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落实本单位实施项目房票核发工作。房票结算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管理。

(二)购房使用和资金结算。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送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通过县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房票结算资金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时票面金额中的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同步使用。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工程结顶1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10%,竣工验收合格备案1个月内再拨付20%,余款于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1个月内拨付。

八、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配套政策。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九、制度保障

(一)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

(二)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止。《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6〕28号)文件第五条有关“购房补助”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确需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单位需对原细则进行补充,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