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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2022〕3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为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二、禁火时间: 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十六; 清明节期间:3月28日-4月6日; 国庆节期间:10月1日-10月9日; 重大活动期间:全国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 三、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和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四、在禁火期间,禁止在禁火区内焚烧垃圾、烧灰积肥、放孔明灯、吸烟、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烧坟草、烧地坎草、烧蜂窝等一切野外用火。清明期间要文明祭祀,倡导采用鲜花、果篮等文明、生态祭祖方式。 五、在禁火期间,各乡镇、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违规用火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加防守,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路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违反本通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八、本通告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9月23日。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200份以上不盖公章)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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