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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2〕28号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2〕28号

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荣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98548934E,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北厂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组于2022年6月22日对位于平阳县海西镇北厂村的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商品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厂区北侧露天砂子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厂区北侧露天砂子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4.2022年6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厂区北侧米露天砂子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31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2年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关于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年预拌50万m3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4〕33号)复印件1份和《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年预拌50万m3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混凝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3月4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9.《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年预拌50万m3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18年7月13日已经自行验收。

10.《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年预拌50万m3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及补充说明(噪声、固废)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平环验〔2018〕800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及补充说明(噪声、固废)于2018年8月3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1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事项交办单》(温环执法交00365号)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案情等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2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