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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2〕32号杜声利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2〕32号

杜声利:

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6********0094,住址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居民点宿舍,地址平阳县万全镇平宋公路边。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组于2022年6月22日对位于平阳县万全镇平宋公路边的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现担任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2年8月6日由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以“平环建〔2012〕140号”文件审批同意建设,2012年10月30日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平环验〔2012〕40号”验收合格。2020年4月开工新建一条混凝土项目,该项目主体工程于2022年2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收集后重新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建的混凝土项目正在进行生产,现场无法提供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4.2022年6月22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2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新建的混凝土项目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温环平停建〔2022〕3号)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28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已经责令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建设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2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建的混凝土项目已经停止生产的情况。

8.《关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平环建〔2012〕140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各1份,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2年8月6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9.《关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平环验〔2012〕40号)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12年10月30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10.《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核实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评估书》(温德资评字[2022]第050号)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的混凝土项目投资额的情况。

11.《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事项交办单》(温环执法交00364号)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案情等情况

12.《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4.《关于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1份,证明你要求从轻处罚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的混凝土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3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2〕32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已经责令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且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和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鉴于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已经停止生产,且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集体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平阳县铭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声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