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2年9月16日-林杰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 浙(2022)平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153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林杰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