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注销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104377号 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104378号
平国用(2016)第06308号
徐怀祥,徐淑贞
鳌江镇新河A幢1082号
公告单位:平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鳌江分中心
2022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