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你单位已取得的市场名称登记,市场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或已经自行关闭且已长期无法纳入常态化管理。经本局催办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单位已取得的市场名称登记,未缴回的市场名称登记证作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销市场名单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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