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2年9月20日-刘春萓,温怀清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 0210000234 0210000235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春萓
温怀清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