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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29112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0-2022-0006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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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平阳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第1号


近期,我县持续高温晴热天气,缺少有效降水,已出现气象干旱现象,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为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林地及距林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禁止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废旧地膜、垃圾。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及野炊。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二)禁火期间,各乡镇、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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