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爱如遗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支爱如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19914号证书遗失,坐落为昆阳镇甲美花苑8号楼105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支爱如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