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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落实“凤凰行动”计划 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落实“凤凰行动”计划 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引导我县企业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推我县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鼓励企业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企业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予以奖励1200万元,按分阶段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200万元,上市申请获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受理的奖励3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受理的奖励500万元;上市(首发)成功并上市交易的奖励700万元。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予以奖励200万元,按分阶段执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50万元;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奖励50万元。 鼓励企业北交所上市。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新三板挂牌奖励200万元,参照第2条执行),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上市申请获北交所受理的奖励200万元;成功在北交所上市交易的奖励600万元。 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支持。北交所上市企业成功转板至创业板或科创板的奖励200万元。 鼓励首发融资投资平阳。成功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平阳的,在投资平阳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按投资平阳项目金额(不含流动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按照温州市年度县(市、区)考绩办法认定标准),根据上市地进行分档奖励,最高予以1200万元的奖励。具体分档情况为:第一档为港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伦敦证交所、法兰克福证交所、东京证交所、新加坡证交所上市的奖励1200万元;第二档为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且企业上市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但不满2亿元的奖励7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满1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营业收入以县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上市公司迁入我县支持。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县,按上市公司迁入日的前6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引导企业股份制改造。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的5年内,按企业新增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前3年按5%,后2年按3%),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以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的上市(挂牌)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起始年为股份制改造完成年(协议未规定审计起始年的按三所签约年),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全资控股其他县内企业的,将被视为同一整体企业享受该五年财政扶持政策,新增净利润按整体企业合并计算,奖励事项由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作为整体企业主体进行申请,享受起始年限以拟上市(拟挂牌)主体确定年限为准。 鼓励企业整合上市。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对县内外企业进行整合并实现全资(或绝对)控股的,按照股改当年扣非净利润(合并报表数扣除最大构成数)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补助在拟上市企业报辅导或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当年给予兑现。 鼓励企业浙股交挂牌。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按照挂牌前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营业收入以浙股交挂牌的审计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 拟上市企业地价支持。企业被列为我县拟上市企业开始至成功上市交易期间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受让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片区指导价评估价的70%执行。 共担企业上市三所费用。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因申报IPO实际支付给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平阳。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50%以上投资平阳的(不含流动资金),在投资平阳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按投资平阳项目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基金类企业投资实体。基金类企业(招商机构)投资实体企业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附 则 一、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所涉奖励部分再次发生的应纳税事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二、本政策第1条至第14条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县范围内的已上市(已挂牌)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助力板挂牌企业;第15条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平阳县南麂岛或鳌江南麂基金岛客厅,且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平阳县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机构)等基金类企业及招商机构。 三、奖励事项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未奖补对象适用本政策。除特殊规定外,奖励事项发生时间应归属于申报当年或上一年期间。奖励政策兑现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申请(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并审核),按照申报项目要求将所有材料于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平台(http://reward.wenzhou.gov.cn/)进行申报。企业申请奖励时需符合平阳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的相关规定。企业未按时申报的,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奖励,该奖励不再予以受理及兑现。 四、除基金类企业奖励或已明确的个人奖励之外,本意见所涉及奖励给企业的各项资金鼓励企业用于自身发展。 五、除特别说明外,本意见所提及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投资比例等相关数据均以具备证券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六、本意见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年属于2017年至2021年,且仍未兑现《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2020〕130号)规定的属于2021年度“企业股份制改造五年财政扶持政策”奖励的,奖励按本意见第八条标准兑现,企业享受的起止年限不变。 八、《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2020〕130号)随文废止,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未在本政策体现的条款不再受理。 附件: 名词解释 附件 名 词 解 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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