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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民养〔2022〕82 号

各市、县(市、区) 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 (局)、医保局:

现将《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望认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为精准提供养老服务, 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一次老年人自理 能力筛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方法。 按照全省统一的筛查标准, 先由村民委员会(社 区居民委员会)对本村(社区)老年人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调查, 同步摸清养老服务需求。 再组织专业力量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 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确定失能 等级。

(二)对象。 本省户籍的所有 60 岁以上老年人,一般在户 籍所在地实施。人户不一致的, 也可在居住地实施, 评估费用由 户籍地承担, 评估标准按居住地核算。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的老年人, 不必再进行筛查, 应当通过共享数据的方式直接确定 失能等级。

(三) 任务。 本次自理能力筛查从 2022 年 5 月开始, 11 月 底前结束。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形成老年人综 合数据库,实现评估结果互认共享。

二、筛查流程

(一) 组织初步调查。 村(社区) 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老年人

进行初步调查, 通过“浙里办”系统的“浙里康养”自理能力筛查模 块, 填写《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 1 ),经村(居)民 委员会确认后, 将失能失智和疑似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名单上报乡 镇(街道) 。其中, 入住养老机构的(含医疗机构登记的康复医 院、护理院),由所在机构填报。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 机构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 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需专业评估 的人员名单。原则上, 进入专业评估的数量控制在户籍老年人口 的 8- 10%。

(二)组织专业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 定评估机构, 由乡镇(街道) 具体实施评估。评估机构根据《长 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476—2022)(附件 2) 进行评估, 一般安排人员上门为老年人 评估, 也可到评估机构集中评估。每组评估人员不少于 2 人, 其 中 1 人应当具有执业(助理) 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三 级/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能力评估师等资质。评估机构利用“浙 里康养”自理能力筛查模块,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估,填写表格、上传现场情况及评估结论。

(三) 形成评估结论。 县级民政部门成立由卫健、医保、残 联等部门参与的评审委员会, 对各乡镇(街道) 评估情况进行审 核, 重点是各等级人员的比例是否异常、评估程序是否规范, 召 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上报设区市民政局, 书面通知评估 对象(附件 3) 。被评估人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 5 日内在评估地提出复查申请。 县级民政部 门指派其他评估机构复核,应在 10  日内完成,复核结果为最终 结果。设区市民政局应当组织力量, 对所辖县(市、区) 评估情 况进行随机检查。

(四)评估结论应用

评估结论分为四级, 分别为基本正常、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将重度失能区分为重度 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评估结论在民政、卫 健、医保等部门互认, 作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定期 探访、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本依据。 其中, 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前, 由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如 有必要进行复核,复核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出。

三、评估机构

(一)基本条件。 应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具备必需的场所、 设施设备和工具, 且有专业资质的评估队伍, 其中具有执业(助 理) 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三级/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 能力评估师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二)人员培训。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评估人员上岗培训。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估监管。评估机构和评估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县级民政部门应全过程进行监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终止评估 服务,并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相应处理:

1.  评估机构(含评估人员)当年 3  次以上被投诉,查证属 实的;

2.  随机检查中发现机构筛查时出现严重失误;

3.  弄虚作假;

4.  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  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组织筹划。5 月, 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能 力筛查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调查上报。 6—7  月份,依托“浙里康养”开发并 上线自理能力筛查模块, 各地民政部门牵头细化实施方案, 完成 老年人自理能力初步调查。

第三阶段, 专业评估。 8— 10 月份, 以县(市、区) 为单位 确定评估机构,实施专业评估。

第四阶段,审核验收。 11  月底前,市、县民政部门分析评 估结果, 校正评估结论, 查漏补缺。省民政厅汇总形成全省老年 人综合数据库。

五、有关要求

(一) 加强宣传发动。 我省正在积极打造“浙里康养”金名 片,让浙江老年人都能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品质的福寿康宁美好 生活。此次筛查结果, 将作为建立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基 本依据, 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需求提供精准服务。各地要充分认

清这次自理能力筛查的重大意义, 引导全省所有户籍老年人积极 参与、应评尽评。

(二)明确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能力筛查工 作, 建立全省老年人综合数据库。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能力筛查所 需经费, 可从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中列支或纳入同级 财政预算。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开展评估人员培训, 组织老年人能 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卫健部门提供专业力量支持, 共享 健康体检等相关数据。 医保部门参与组织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 能力评估等工作。

(三) 强化数字支持。 省民政厅依托“浙里康养”系统, 开发 自理能力筛查模块, 对各地筛查工作进行数字化监测, 列入年度 考核的重要内容。运用智能设备获取相关数据, 提高筛查科学性、 精准性。

附件: 1.  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2.  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

3.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


2022 5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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