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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平发改价〔2016〕22号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平阳县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和周边邻县情况,并召开相关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平政发﹝2016﹞259号),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立方米不变。征收范围:昆阳镇、鳌江镇行政区域。

二、水头、萧江、东海三家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用户和非居民用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为0.50元/立方米。征收范围:水头镇、萧江镇、万全镇、腾蛟镇、麻步镇、海西镇以及将纳入污水处理的行政区域。

三、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用水量征收。

四、请你公司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以上征收的标准和方式自2016年12月(用水时间)起执行。原平发改价﹝2010﹞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