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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平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平发改价〔2021〕8号

关于调整平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幼教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等有关规定,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基准价收费标准:省一级幼儿园为600元/生·月;省二级幼儿园为500元/生·月;省三级幼儿园为400元/生·月;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农村偏远地区经批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举办的托班,其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可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20%。

四、伙食费、代管费、退费等其他收费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上述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附件:平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浮动申报表附件公办幼儿园标准浮动申请表.docx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教育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