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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


平发改费〔2009〕3号

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

平阳县殡仪馆:

为适应殡仪服务的发展,根据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温发改费〔2009〕18号)精神,结合平阳实际,经研究,现就殡仪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殡仪服务中的接尸、火化服务收费仍按现价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它服务区分为普通服务和特需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殡仪服务项目管理

普通服务是指殡仪服务机构为丧户提供的遗体存放、化妆、殡仪设施租用、骨灰存送等服务。普通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特需服务是指殡仪服务机构为少数丧户提供的除普通服务以外的,满足其特别需求的服务。特需服务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表2。

未经省、市、县民政和价格部门确定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得开展,不得收费。

三、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普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民政局在省、市民政和物价部门确定的普通服务项目范围内,根据开展确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及按不高于市定的标准核定收费标准。特需服务项目在市定范围内,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与丧户协商约定。

四、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

殡仪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普通殡仪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特需殡仪服务项目、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丧户和社会监督。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要由丧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殡仪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要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内容要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向丧属提供结算清单及票据。殡仪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价格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

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三无”、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具体按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1、平阳县殡仪服务普通服务项目和标准

2、平阳县殡仪服务特需服务收费项目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 阳 县 民 政 局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殡仪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各乡(镇)政府,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09年3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