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改费〔2015〕6号 关于平阳县中医院院内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阳县中医院: 你医院《关于要求对院内停放机动车实行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进院即停即走(计时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不收费。 二、连续停车时间30分钟及以上-12小时(含)收费5元/辆。 三、连续停车时间12小时以上-24小时(含)收费10元/辆。 四、连续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收费。 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特此批复。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27日 抄送:县府办,县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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