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改费〔2015〕15号 关于鳌江火车站站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阳县国阳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鳌江火车站站前配套停车场正式服务收费申请》收悉。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鳌江火车站站前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平发改费〔2014〕4号)试行期现已到期。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你停车场一年多来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鳌江火车站站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机动车连续停放,以每两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为每两小时5元/辆,每天最高收费额不超过20元/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费。 2、停车30分钟及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含),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二、免收停车费车辆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如没有出租车待客专用停车位,出租车停车待客免收停车费。 三、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规定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原平阳县发改局平发改费〔2013〕36号、平发改费〔2014〕4号随文废止。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24日 抄送:县财政局,平阳县鳌江火车站站前开发建设办公室。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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