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鳌政发〔2023〕35号
各社区管委会、镇属各有关单位、驻鳌各有关部门: 《鳌江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鳌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公布)
鳌江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为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处置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省食安办经评估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4.省食安办经评估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事地发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办意见不一致的,根据省食安办意见执行。 四、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镇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保持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必要时报请上级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五、启动办法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及以下,或虽不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均由指挥长发布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由副指挥长依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部分启动应急预案。 六、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镇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一)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新区工业发展办(食安办)、民政工作办公室、鳌江市监分局、农业农村办公室、鳌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宣传工作办公室、鳌江派出所、鳌江卫生院、鳌江学区等9家单位组成,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1.发布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 3.向镇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1.办公室:设在新区工业发展办(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兼任,成员由食安办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按照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协助指挥部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组织对预案演练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其他日常工作。 2.治安保卫组:由鳌江派出所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派出所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封或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资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鳌江卫生院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卫生院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迅速设置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伤亡人数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新区工业发展办(食安办)牵头,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主管单位和参加单位,必要时报请县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协调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处置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5.后勤保障组:由民政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服务工作;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工作办公室及各社区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保险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村(居)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三)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指挥。 七、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情况报告 各社区、各单位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77—63655576)或镇政府值班室(电话:0577—63635075)。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或镇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确认。 经评估确认,凡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之一的,由指挥部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三)应急处理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事故情况研究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或部分启动预案。 2.应急预案启动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即进入工作状态,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上报指挥部。 3.事故发生地社区和相关单位,在镇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八、成员单位专项预案 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专项应急工作预案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应急处置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三)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四)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物资、设备、设施保障。 九、责任追究 (一)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拒绝、拖延接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十、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 (三)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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