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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34/2023-13650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 2023-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三批总部回归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2022年4月29日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阳县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并按照《进一步促进总部(商务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对平阳县**有限公司等21家总部回归项目地方经济发展绩效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公示,现按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议纪要(〔2023〕3号)精神,明确奖励资金如下:

1.平阳县**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5日共缴纳税收3904771.4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326148元。

2.温州**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2月1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230947.89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63491元。

3.温州**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6983728.22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394421元。

4.温州**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1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725668.65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546582元。

5.温州**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15日-2022年12月9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212159.73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55354元。

6.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15日共缴纳税收4305682.45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409132元。

7.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18日-2022年12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061399.5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04249元。

8.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2022年12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073709.99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709235元。

9.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20日-2022年12月1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517721.46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431898元。

10.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14日期间共税收2015010.72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683324元。

11.温州市**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23日-2022年6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1034699.75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354294元。

12.**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9日-2022年12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482867.99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533259元。

13.平阳**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3日-2022年12月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4023.13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1665元。

14.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19日-2022年12月14日期间共缴纳税收7318469.69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407544元。

15.平阳**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0日-2023年1月13日期间共缴纳税收5587579.85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887267元。

16.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5日-2023年1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3092952.92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059566元。

17.浙江**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15日-2023年1月16日期间共缴纳税收4933481.96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1625008元。

18.**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7日共缴纳税收2427006.54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821867元。

19.温州**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8日-2022年10月25日期间共缴纳税收20174158.73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5135668元。

20.温州**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6日-2023年2月13日共缴纳税收12846160.84元,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绩效9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4113848元。

21.李**(身份证号:**********)为温州**有限公司引进人,该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2022年11月10共缴纳税收30568766.99元,按照企业本期所得奖励金额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207907元。

该款项在“总部企业奖励”专项中支付30881727元。请你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平阳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