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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45/2023-13659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重点项目 发布机构 萧江镇
生成日期 2023-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萧江镇水事纠纷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水事纠纷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萧江镇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萧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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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江镇党政办                   2023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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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公开发布)


萧江镇水事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妥善处置和努力化解水事纠纷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事纠纷及其造成的损害,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段点主管人员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要求,共同做好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一旦出现有可能导致群体性械斗水事纠纷事件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快速反应。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水事纠纷事件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冲突导致的危害和影响。

4、依法处置。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坚持协商处理和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相结合,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预防和处置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水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自觉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四)适用范围

在本镇辖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站、段点两级水管理人员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和善后调处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在供水活动中因供水矛盾激化引起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群体性械斗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或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件。

(五)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水事纠纷事件的参与人数、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水事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I级)、重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II级)、较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III级)和一般水事纠纷突发事件(IV级)四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I级)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参与人数100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跨管理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2. 重大水事纠纷事件(II级)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上访请愿、集众闹事,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事件;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造成4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3. 较大水事纠纷事件(III级)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造成2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水事纠纷事件的。

4. 一般水事纠纷事件(IV级)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水事纠纷事件;

(2)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可能引起进一步冲突的水事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水事纠纷事件的。

二、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成立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 杨君宝  镇  长

副组长: 陈光国  副镇长

(二)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中心)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三)职责

1.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镇政府应急委有关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宣布解除本预案;

(3)负责研究水事纠纷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协调、指导相关各用水单位做好水事纠纷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负责研究提出水事纠纷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宣传工作的建议;

(5)负责向县应急中心汇报水事纠纷发生、进展及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6)研究解决水事纠纷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应急中心主要职责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指导、组织开展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水事纠纷应急队伍和配合纠纷所在辖区用水单位有效应对水事纠

(2)及时传达镇应急中心的应急处置决策;

(3)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汇集上报水事纠纷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配合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5)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萧江镇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6)承担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常态下的职责:

(1)与各主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水事纠纷突发事件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预案建议;

(2)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指导、协调各用水单位制定水事纠纷处置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

(3)调查研究水事纠纷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4)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 监测和报告

(一)监测预警

主管部门要针对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有针对性的开展水事纠纷突发事件隐患的调查,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掌握,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送程序  

对已经发生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纠纷事件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照《萧江镇水事纠纷处置应急预案》规定的 “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纠纷所在辖区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基本情况报用水单位负责人和应急中心,应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如实将基本情况报镇政府领导及镇派出所。

应急中心要及时掌握本辖区水事纠纷信息,对一些比较敏感的水事纠纷或发生在敏感用水单位、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较大水事纠纷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在向镇政府上报水事纠纷信息的同时,应将信息抄报县人民政府。

(二)信息报送内容

水事纠纷发生的起因、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伤亡、损失情况和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应急处置过程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1、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按《萧江镇水事纠纷处置应急预案》的要求上报信息的同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应急中心积极协调公安、医院等部门参与突发水事纠纷事件的处理,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接报后第一时间派人员到达现场,配合用水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事发地管理人员在必要时应报请站应急中心协调派出所、医院等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支持、配合事发地用水单位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跨县、市的水事纠纷突发事件,镇政府负责协调和指导所涉及的县、市用水单位领导共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分级响应

发生水事纠纷突发事件时,各段点负责人应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水事纠纷事件时,镇政府应积极配合纠纷所在地用水单位领导指导、帮助所在地段点负责人及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镇政府应急中心启动《萧江镇水事纠纷处置应急预案》后,按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2、发生III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段点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纠纷用水单位领导及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由站应急中心启动《萧江镇水事纠纷处置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

发生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水事纠纷事件,待上报镇政府后,本预案随之启动。

3、发生IV级(一般)水事纠纷事件,由各段、点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镇政府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按本预案的要求配合纠纷所在用水单位指导、帮助开展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程序

各段点负责人在镇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由应急中心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在用水单位领导的配合下,迅速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中心及时向镇政府报告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

2、水事纠纷应急队伍根据响应程序及时赶赴现场根据各自的职责进岗到位,依据职责分别落实各项工作,配合县(市)、用水单位领导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迅速做好情况报告;

3、指导配合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用水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确保纠纷各方停止与纠纷有关的一切活动,维护水事秩序。在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期间,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水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用水;

4、配合上级单位开展水事纠纷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初步分析纠纷发生原因,提出处置解决纠纷的初步意见。

(五)应急结束

1、当水事纠纷群体性械斗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械斗停止,纠纷参与者经教育已解散,矛盾纠纷已趋缓和,相关的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结束。

2、应急结束的建议由纠纷所在段点负责人提出,经镇政府同意后,由应急委和纠纷所在地段点负责人实施。

3、在应急结束后,应急中心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站领导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五)善后处理

在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事发地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的方案。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

1、在同用水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事发地领导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在发生跨县、市水事纠纷,由镇政府负责协调,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3、跨区域水事纠纷事件,由镇政府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五、应急保障

各段点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辖区重大水事纠纷应急专业队伍,切实加强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1、各段点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与用水单位、农户交流,使之了解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和法治意识。

2、要加强培训工作,增强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处理水事纠纷的能力。

(二)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水事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奖励与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水事纠纷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