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不合格食品7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吡唑醚菌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 平阳县李祖淀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2. 平阳县水头镇素贞食品店销售的1批次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3. 平阳县果真好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4. 平阳县亚飞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5. 平阳县钟志顺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荔枝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6. 宋埠综合市场(冯忠龙)销售的1批次荔枝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7. 宋埠滨海综合市场(谢尚千)销售的1批次荔枝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 序号 | 任务类型 | 采样单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批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 处置完毕时间 |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是否复检 | 复检情况 | 是否警告 |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依据 | 没收非法所得 | 罚款 | 是否停产停业 |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
1 | 县抽 | XBJ23330326304931772 | 平阳县李祖淀水果店 | 荔枝 | 吡唑醚菌酯 | 2023/7/5 | FJ202307008 | 否 | / | 否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2023〕792号 |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四类第8项“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适用条件: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者2项条件的:1.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销售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1元,罚款3000元,两项合计3091元,上缴财政。 | 91 | 3000 | 否 | 否 | 否 | 2023.10.10 | / | 已整改 | 2 | 县抽 | XBJ23330326304931774 | 平阳县水头镇素贞食品店 | 荔枝 | 吡唑醚菌酯 | 2023/7/5 | FJ202307010 | 否 | / | 否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罚〔2023〕791号 |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四类第8项“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适用条件: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者2项条件的:1.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销售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3000元,合计3084元,上缴财政。 | 84 | 3000 | 否 | 否 | 否 | 2023.10.10 | / | 已整改 | 3 | 县抽 | XBJ23330326304931783 | 平阳县果真好水果店 | 荔枝 | 吡唑醚菌酯 | 2023/7/4 | FJ202307013 | 否 | / | 否 | 当事人平阳县果真好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是 | 平市监 处字〔2023〕755 号 |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且在违法行为被查处时,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配合行政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并提交进货票据及快检合格记录,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四类第7项“违法行为:其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条件: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 项或者2 项条件的: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1.2元,并处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151.2元,上缴财政。 | 151.2 | 5000 | 否 | 否 | 否 | 2023.9.25 | / | 已整改 | 4 | 县抽 | XBJ23330326304931822 | 平阳县亚飞水果店 | 荔枝 | 吡唑醚菌酯 | 2023/7/6 | FJ202307015 | 否 | / | 否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罚〔2023〕 788 号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整改认罚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其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3.58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293.58元,上缴财政。 | 293.58 | 5000 | 否 | 否 | 否 | 2023.10.12 | / | 已整改 | 5 | 县抽 | XBJ23330326304931828 | 平阳县钟志顺水果店 | 荔枝 |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吡唑醚菌酯 | 2023/7/5 | FJ202307017 | 否 | / | 否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罚〔2023〕786 号 | 对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800元,上缴财政。 | 800 | 5000 | 否 | 否 | 否 | 2023.10.12 | / | 已整改 | 6 | 县抽 | XBJ23330326304931868 | 宋埠滨海综合市场(谢尚千) | 荔枝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2023/7/9 | FJ202307021 | 否 | / | 否 |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0日经营的荔枝和芒果经抽检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罚〔2023〕810号 | 因当事人经营面积较小,属于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以罚款3540元,合计4000元,上缴财政。 | 460 | 3540 | 否 | 否 | 否 | 2023.10.9 | / | 已整改 | 7 | 县抽 | XBJ23330326304931874 | 宋埠综合市场(冯忠龙) | 荔枝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2023/7/9 | FJ202307024 | 否 | / | 否 |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0日经营的荔枝经抽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3年07月31日经营的芒果经抽检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罚〔2023〕811号 | 因当事人经营面积较小,属于小食杂店。对于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没收违法所得257元,并处罚款3743元,两项合计4000元,上缴财政。 | 257 | 3743 | 否 | 否 | 否 | 2023.10.9 | / | 已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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