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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县级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加快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和命名 1.县级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制定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开展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加强产学研合作,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引进、培养人才,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2.县级研发中心名称:统一规范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 二、备案条件 1.研发场地: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 2.研发人员: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8%以上,或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5人(含)以上。 3.研发经费: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或企业直接年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 4.研发设备: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5.研发项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一定研发成果。 三、备案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县级研发中心备案条件的各有关企业,填报《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附相关佐证材料,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备案。佐证材料含: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设备清单、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结构明细表、知识产权授权清单等。 2.推荐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职能科室负责对县级研发中心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3.发文备案。县科技局下达备案文件。 四、县级研发中心评价管理 备案入库的县级研发中心由县科技局组织抽样绩效评价,每年评价一次,抽样率不低于5%。对抽样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8月27日起实行,《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平科〔2019〕95号)随文废止。 (二)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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