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老”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平民〔 2023〕2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910元;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提至820元。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文件,补发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调标差额部分: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老党员、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每人补发600元。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