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香莲(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30325********4323): 因电话联系你未果且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平卫医罚〔2023〕76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10月2日开始至2023年11月27日案发在平阳县鳌江镇梅源社区曹堡中街112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查实的违法所得为820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9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3、没收气泵壹台、牙科器械贰箱(详见物品清单)。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单上的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卫生监督大楼3楼310室 联系电话:0577-63660131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29日 缴款通知书 缴款单号:3300000172315486782,缴款码:33032623050701999355 缴款人:曾香莲 执收项目编码:02183125;执收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金额98200元,(大写)玖万捌仟贰佰元整。 支付方式: 1、网上支付简易流程:支付宝扫描上面二维码,进入支付宝页面支付。 2、通过银行柜台或网银转账汇款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缴款单号。 收款账户名称: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平阳支行,账号:33001627135059911223-0003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昆阳支行,账号:1925040104001824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平阳昆阳支行,账号:390958361165 开户银行:平阳农商银行,账号:201000020792603000003 开户银行:工行平阳昆阳支行,账号:1203283229049743607000666666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平阳县支行,账号:100377624710018888 开户银行:温州银行昆阳支行,账号:8020001201900007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