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8023/2023-137450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平阳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卫发〔2023〕321号 统一编号 CPYD23-20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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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
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城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委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温州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办法》(温卫发〔2023〕46号)要求,特制定《平阳县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平阳县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对象

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对象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9月24日(含当日)起分娩的对象。

2.分娩时,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我县户籍人口。单方我县户籍人口申领需子女落户平阳。

(二)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生育一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生育二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孩次认定以审核结果为准)。

2.再婚家庭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

3.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按个数顺序领取,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领取补助。

(三)资金来源

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经费由县财政设专项资金安排。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自分娩之日起1年内(2022年9月24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分娩的对象,补贴申领时间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年内),通过浙里办APP上的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在线申请,双方均为平阳户籍的由一方提出申请(一个子女仅能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单方为平阳户籍的由平阳户籍的一方提出申请。对象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登记服务单(电子版)、出生医学证明书、申请人市民卡,单方平阳户籍的还需提供子女落户证明。线上办理有实际困难的,可携带资料到乡镇办事窗口进行办理。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材料,确认一次性生育补贴资格,按月度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提交申请的名单报县卫健局进行复审,汇总表见附件。

(三)资金发放

县卫健局复审后,于每季度末(6月、9月、12月、3月)的30日前将上季度的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4年3月底前申报的对象一并于2024年6月底前发放。

三、部门职责

各乡镇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留存审核档案;县卫健局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复审、确认和对各乡镇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监管和拨付。


附件:平阳县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乡镇汇总表

附件

平阳县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乡镇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

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已生育子女数(个)

申请补贴子女分娩日期(出生日期)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申请人市民卡账号

补贴

孩次

补贴

金额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