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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司法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平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深入践行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平阳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全面跃升,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确定经费保障标准,以“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 二、奖励对象 受理矛盾纠纷并调处成功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 奖励的人民调解员限于非在职公职人民调解员。 三、奖励标准 根据所调处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一)人民调解组织以口头方式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及时录入人民调解数据管理平台的案件,每件奖励30元。 (二)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调解文书,档案卷宗材料齐全,及时录入人民调解数据管理平台的案件,每件奖励120元。 (三)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重特大纠纷(群死群伤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正常死亡纠纷,多次或多人赴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重大历史疑难信访积案,在本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县级以上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调处成功并按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调解文书,档案卷宗材料齐全,及时录入人民调解数据管理平台的案件,重大纠纷案件每件奖励600元,特大纠纷案件每件奖励1000元。 (四)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中成绩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结合专职人民调解员评级评优工作,给予1000元到3000元特别奖励。 (五)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造具有制度意义、在人民调解改革发展中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成功做法和经验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30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 四、奖励程序 各派驻单位负责对所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呈报“计件奖励”资料的审查,要求台账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及时录入人民调解信息平台。调处成功的案件要填写《平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呈报表》(附件1),写清事由、调处结果和当事人的电话号码;疑难复杂纠纷、非正常死亡案件还要写明协议书号(或调解案卷编号);重大、重特大案件需填写《重大、重特大计件奖励呈报表》(见附件2),一事一报,详细填写调处经过附调解协议书和相关材料,经属地或派驻部门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后再上报。 对上报的案卷台账,各派驻单位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采取随机电话抽查、查阅案卷、案件登记簿、走访纠纷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的纠纷数不得低于上报总纠纷数的40%。在审查后,对案件进行分类整理、统计汇总,填写《平阳县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原件上报县司法局,经县局领导签批,确定“计件奖励”经费。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司法局定期进行案件核查。核查各派驻单位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奖代补”上报调解纠纷数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造假等情况。 (二)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多个调委会共同调解的纠纷,由牵头落款盖章的单位按一件进行补助;同一案由,涉及多方当事人并经一次性调解成功的,按一件进行补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1.已受理并调解,制作了调解案卷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2.已调解成功,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反悔或提起诉讼的;3.析产、联建、房屋买卖等无矛盾冲突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司法局审查确认,按一定比例核减或取消奖金:1.简易纠纷经口头调解成功未登记的,不计入计件奖励;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成功后未规范制作案卷的,按简易纠纷标准发放奖金;重大、重特大纠纷县局未批准的,则按疑难复杂纠纷标准发放奖金;2.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确认撤销无效的,不予奖励;3.调解协议文书不全或未履行协议条款的,不予奖励;4.弄虚作假、空报、虚报或重复报送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年计件奖励全部金额。 六、经费保障 我县人民调解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专项补助经费组成。全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司法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时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在本办法补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本领域本辖区案件给予一定的补助,以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质效。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起调解完毕案件,按此标准执行。我县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平阳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呈报表 报送单位: 年度
备注:该表格数据可以由《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高级查询-案件查询”内查询后“导出” 附件2 平阳县人民调解重大、重特大案件计件奖励呈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平阳县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奖励申请审批表 ( 年)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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