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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3-137725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其他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3-0017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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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3〕12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园,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的十条刚性措施(试行)》(温政办〔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小微园规划建设要求

1.开发建设模式。本意见中所述的小微企业园是指:统一规划建设,具有一定集聚规模,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各类服务完善,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集聚园区。在继续推行“政府主导、产权开发、企业联建、龙头企业开发”等多主体、多元化开发建设模式基础上,因地制宜的探索“村集体联合”“低效用地再开发”“旧厂区改造”“安置回购”等模式。

2.严格园区规划。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园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原则上要求单个占地面积大于100亩(或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利用低效用地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但要求单个占地面积大于50亩(或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按照统一布局的原则,分行业设立集聚区块,占地面积<200亩原则上只能规划一个主导产业,占地面积≥200亩原则上规划不超过两个主导产业。入园企业中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和厂房建筑面积均不低于70%。

多宗地块可合并开发,非生产性用房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小微园容积率≥2.0、建筑密度≤55%、绿地率≥10%。小微园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原则上占总用地面积的5%—7%,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5%—25%,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按地上总建筑面积≥3‰。以上规划条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3.强化园区配套。按照“产城人”融合要求,同步建设研发办公、仓储物流等生产配套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员工宿舍、食堂、超市、文化娱乐、党群服务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园区供热、治污等共性配套设施应集中建设、共享使用。统筹考虑配建停车泊位、指定充电泊位和微型消防站。

非生产性用房,开发建设主体只能自持或出售给入园企业。用于出售的,销售对象须为入园企业,单个企业购买非生产性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购买园区总面积的25%。自持非生产性用房用于出租的,承租对象须为入驻企业或综合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不得出租给与入驻企业生产、员工服务等无关的人员;承租对象为生活类服务业的,需设计集中区域经营,并办理临时性“退二进三”手续后方可出租。

4.推进园区数字化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实施入园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接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产业链协同和供应链管理服务能力。新建小微园一律按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团体标准T/ZAⅡ015-2019》要求推进园区智慧化建设,同步规划建设安防管理系统、能效、环保、人行车行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分析系统、智慧消防管理系统等智慧化管理系统,并纳入县小微园智慧化园区平台。

二、小微园入园企业要求

5.入园企业(含承租入园)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且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

(3)入园企业指标要求:入园非新办企业的上年或本年(至准入评审时)亩均税收总额不得低于15万元;入园新办企业须承诺在入园2年(两个会计标准年度)内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按建筑面积1500㎡折算成1亩的标准计算),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属地乡镇(开发区)平均水平,具体行业指标参照《温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确定。入园标准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予以约定。

(4)企业办理的各类审批手续,业主名称必须与准入评审意见、销售合同一致;主导产业确需变更的需报县小微园部门联席会议评审通过。

(5)支持鼓励产业链配套、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及大学生创业项目、科技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安置项目入园。

6.入园企业审核。

建设方案已通过审批的小微园,允许面向符合主导产业及其配套产业企业进行预定登记,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准入评审流程为:企业申请(预定登记)-属地乡镇(开发区)初审-县小微园部门联席审核-签定三方合同-开具准入评审意见-申购(承租)厂房、办理入园手续。

带安置或政府回购的项目,由属地乡镇(开发区)按协商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置。

三、小微园产出效益管理

7.实施“亩均论英雄”。坚持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入园2年以上的企业一律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擅自转让或转租的企业评价指标一律不予核减),按评价结果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8.实施履约管理。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必须与园区所在地乡镇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交小微企业园项目承诺书,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并报县小微园办备存。小微企业园区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后在约定达产期内(一般为2个标准年),亩均税收须达到承诺要求。对不达标的,园区开发运营单位原则上应按投资合同约定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作为违约金上缴属地政府;对不履约的,属地政府按照项目投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园区开发运营单位违约责任,具体按合同违约责任有关条款执行。

入园企业与开发建设主体签订的销售合同中须明确严禁对楼层进行结构性分层及小微园各项管理规定等事项。

9.建立三方监管制度。拟入园企业应与属地乡镇(开发区)、开发单位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小微企业园运营单位应当与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0.严格落实退出机制。严格落实“一企一水电表号”,对入园企业实行效益综合评价。对《企业入园管理合同》承诺的产值、税收标准履约不到位的入园企业,属地乡镇(开发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入园管理合同》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手段进行刚性兑现。对连续3年被评价为D类的入园企业,按照《企业入园管理合同》约定予以清退。

四、加强小微园销售和租赁管理

11.限地价。产权开发式的小微园土地出让采用“限地价、竞无偿移交厂房面积”的方式,即在出让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园厂房面积,移交面积多者中标。移交政府的厂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在总平设计图中,须明确移交面积具体位置。参照“标准地”的控制指标,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设定。竞买人原则上应以法人身份参与竞拍,竞买人资格由属地乡镇(开发区)进行审查。

12.限房价。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厂房出售均价(备案价,不包括无偿移交政府、限价安置、政府回购及自持部分厂房)原则上不得超过2900元/平方米,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销售均价30%,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调控;非生产性用房销售价格按毛利率10%计算售价(第三方机构评估)。

13.销售模式。原则上小微企业园以租赁为主,以“先租后让”和直接出让方式为辅,由开发主体与入园企业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根据入园标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先租后让”模式的入驻企业通过达产验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分割登记受让目标厂房;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允许以直接出让的方式购置目标厂房。

14.限转让。入园企业购得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开发建设主体在销售时应在合同中与购买人约定。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属地政府(国有企业)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如属地政府放弃回购,须经县小微园办批准审查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非生产性用房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抵押。

15.限自持。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5%且不可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自持厂房相对集中成片,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面积不足一幢的则以层为单位,在确定小微园总平面图时,对自持部分予以明确。

16.限出租。购置小微园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入驻企业各项指标已达到准入目标值且尚有富余厂房的,可按程序出租给同行业或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租赁最高价不得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厂房一次性出租合同期限不得高于5年,租金支付周期不超过一年,承租入园企业须经项目属地乡镇(开发区)初审、报县小微园办审核后方可入驻。租赁双方须到属地乡镇(开发区)办理出租登记备案,承租企业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管理协议。

17.限面积。产权开发式小微园,分割出售给单个企业的厂房面积(包括出租和出售)控制在500—5000平方米,对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购置厂房限制面积放宽至1.5万㎡。

五、加强小微园建设保障与运营管理

18.建立“三位一体”机制。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建设方案中明确运营管理机构职能设置及人员配备设置情况,建立或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并引导建立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自治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和企业服务体系,鼓励开展连锁化、专业化运营,改变园区单一物业管理的状况;入园企业应委托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及物业管理工作。园区业主代表机构对企业生产进行自我管理,对物业管理机构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属地乡镇(开发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与运营服务及园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建设开发单位及入园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并刚性追究违约责任。

19.建立小微园物业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制度。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12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按6元/平方米缴存;开发建设主体自持部分同样按此标准缴纳。

20.加强非公党建。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小微园非公党建工作,建立党建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建引领,督促建设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等落实小微园党建“六个一”和远教站点建设工作。

六、严格安全环保管理

21.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各相关部门、属地乡镇(开发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小微园监管。属地乡镇(开发区)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明确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一律按工业投资项目立项,投资统一纳入工业投资统计。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对园区供地保障、规划建设、厂房出租转让、企业纳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建处置、生产经营、消防等方面开展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园区生产生活有序运转。

发改部门(信用办)要负责管理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征集、发布和管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主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入园企业遵守小微园管理规定情况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平台。

经信部门(县小微园办)要落实小微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编制小微园相关政策及扶持措施。强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小微园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备案、园区建设、销售、分割方案;把好准入关,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标准,严格入园企业资格审查;深化“亩均论英雄”要求,加强投产达效综合评价后动态管理。协同推进小微企业园精准招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小微园分割方案,根据准入备案确定的入园企业名称、厂房面积及非生厂性用房面积或达产达效验收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转让登记。

住建部门要将小微园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加强对小微园销售行为的监管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产权开发式小微园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应急、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管巡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从重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产权开发式小微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入驻企业股权转让行为的审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入园企业信息。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小微园开发、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严查园内企业无照经营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小微园建设和拟入园企业准入评审环节的指导服务,要指导入驻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监管,依法查处在小微园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等行为。

属地乡镇(开发区)要规范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提升园区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巡查力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入园企业清查,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园区违章搭建行为的查处力度,清退不合规入园企业,依法处置运营单位和入园企业违规行为,杜绝“四无”企业入园,避免造成低端平移和二次“低散乱”集聚。开展对小微园及入园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保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加强对出租、转租等行为巡查监管力度。建立“三方联席会议”(属地乡镇(开发区)、运营管理机构、园区企业主代表)制度,对园区重大安全隐患、服务单位更换及园区共性问题等作出决策。

小微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入园企业进行分级化管理,建立健全“一企一档”;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体检,将结果应用于绩效评定中;落实日常“安全风险告知”制度,及时将入园企业违规、违法企业及不良企业线索上报至属地乡镇(开发区)。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2.允许产权分割。生产性用房最小分割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在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按设计布局按户分割;不相邻的一楼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产权在与该企业其他厂房产权捆绑处置的前提下,可按“户(套)”分割、捆绑销售、合并办证,不得单独销售,且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已完工的厂房通过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及通水、通电后,可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应在第一期竣工验收的范围内。

23.落实运营奖励。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奖励。完成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并达到《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引领级、规范级、达标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80万、50万、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园区建设及运营管理,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

24.做好降本减负。小微园建设项目,予以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3年内,如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

25.强化技改补助。对于入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备案或核准后,其设备更新或新购置投资额达200万元(不含税)以上,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50万元(不含税),可享受我县技改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八、附则

以上规范小微园建设用地出让、销售管理的限制性规定,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予以约定,付诸实施。

涉及产权分割的制造业产业园参照执行,具体由县政府另行明确。已在建小微园按原有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