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3-13192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扶贫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0-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关于加强平阳县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改革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3〕2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平阳县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改革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县委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标杆的决策部署,健全分类分层的社会救助体系,持续深化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扩中”“提低”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22〕1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扩中”“提低”为突破口,围绕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五年倍增目标,按照“共性+个性”“输血+造血”“扶智+扶志”“增收+减支”“政府兜底+社会参与”要求,促进政策包与相对低收入家庭高效精准对接,推动帮扶低收入群体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数字化、精细化,全面提升低收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努力做到共同富裕路上“一个都不掉队”。

二、重点改革内容

针对现阶段相对低收入家庭“急、愁、盼、难”问题开展综合帮扶,分别从生活保障、安居工程、教育扶持、就业创业、医疗救助、公共服务、社会力量等七方面共计84项内容进行政策归集改革,依托温州市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系统,精准认定帮扶对象,自动匹配相应的帮扶政策,实现一件事联办、一键提交需求、一目了然展示帮扶结果,逐步实现“政策找人”。主要内容为:

(一)生活保障类(共17项)。

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临时救助、水价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高龄津贴、低保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退役军人临时困难救助、有线电视减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救急难基金帮扶、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自费植入人工耳蜗和升级人工耳蜗体外处理机补贴、用电政策等帮扶事项的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

(二)安居工程类(共9项)。

明确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农村困难家庭无房租房补助、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异地搬迁补助、助推搬迁·安居圆梦行动、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等帮扶事项的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

(三)教育扶持类(共12项)。

明确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教育)、残疾大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补助、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残疾学生生活补助、特校残疾学生交通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义务段城乡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义务段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福彩助学、“雨露计划”补助等帮扶事项的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

(四)就业创业类(共9项)。

明确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费补助、来料加工以奖代补、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公益性岗位补贴、两困人员灵活社保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等帮扶事项的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

(五)医疗救助类(共9项)。

明确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助保险、精神残疾人门诊服药补助、残疾人医疗救助、困境两癌妇女关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温州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等帮扶事项的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

(六)公共服务类(共9项)。

明确留守儿童帮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交服务、殡葬服务、困难群众关爱探访、养老服务补贴、家庭医生服务、残疾人之家等帮扶事项的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

(七)社会力量参与类(共19项)。

明确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化解、爱心圆梦大学、恤孤圆梦项目、四种大病项目、老年人常见病、孤老、五保老人的救助、护肾净血项目、大病救助项目、松鹤陵园慈善福位、爱心平阳情暖万家项目、农村造血型基地项目、善居工程--焕新乐园、焕彩童年、燃气安全系万家、公益夏令营/冬令营、困境儿童生日会、“洗”爱有家、微救助·微心愿(2022)、[风信子]困境儿童守护计划、[容药]健康守护计划等帮扶事项的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

各事项适用对象、帮扶内容、帮扶方式和责任单位,及政策适用范围、对象认定、有效期等问题,具体参见文件附件及附则有关内容。

三、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县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集成改革工作专班,协同推进救助帮扶精准化、智慧化、长效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县相对低收入家庭资格确定、救助体系建设、救助帮扶联合体实体运行、兜底保障政策的制定、解释、监督工作;各职责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综合帮扶政策举措解释和落实工作,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各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管理和综合帮扶资源统筹对接等工作。

(二)引导社会参与。联动国有单位、民营企业、社会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低收入群体帮扶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现有共富基金、慈善资源、爱心人士捐赠等资源,充实帮扶资源库。充分利用三级“助联体”阵地,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相对低收入家庭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三)强化宣传推广。巩固推广温州市“2030”帮扶成果,将低收入群体帮扶工作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针对性开展媒体专题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综合帮扶的好经验好做法,有效增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附件:平阳县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改革有关政策清单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阳县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改革有关政策清单

一、生活保障

序号

帮扶事项

帮扶内容及标准

适用

对象

帮扶方式

实施单位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低边范围内的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30%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2

临时救助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3

水价补贴

给予水费每户61.2元/年减免。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县公投公司

4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及照料护理费。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 元。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6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平阳县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平阳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平阳县户籍家庭。享受相应的医疗、社保、就业等帮扶措施。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7

最低生活

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每年动态调整标准。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8

高龄津贴

按照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9

低保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0

退役军人临时困难救助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三属、残疾军人、“两参”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1

有线电视

减免

减免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12

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给予紧急生活救助。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应急局

13

救急难基金帮扶

因遭遇突发意外事故、患重特大疾病和其他紧急事件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救急难基金提供单次帮扶。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慈善基金

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

14

残疾儿童

康复补贴

1.对未满7周岁(凭缓学证明和休学证明,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残疾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其中,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孤独症儿童每月3600元,每年最高36000元。2.对7-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助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其他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助24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4000元,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康复周期。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15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按《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补贴参考价格范围内按照目录价格给予适配或补贴。

第一类、第二类(包括但不仅限于)

财政补助

县残联

16

自费植入人工耳蜗和升级人工耳蜗体外处理机补贴

自行购置人工耳蜗植入且年龄未满7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贴70000元;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且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时年龄未满18周岁的低保底边家庭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17

用电政策

家庭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

第一类

直接减免

县民政局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

二、安居工程

序号

帮扶事项

帮扶内容及标准

适用

对象

帮扶方式

实施单位

18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按照残疾人残疾类别、个人特点及其家庭状况,经评估后综合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和适配无障碍辅具,重点解决坐卧起居、如厕洗澡、烹饪清洁和行动转移等基本需求。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19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省财政按照户均15000元标准安排资金,原则上C级危房修缮每户补助1000元以下,D级危房新建户每户补助15000元以上。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住建局

20

农村困难家庭无房租房补助

农村困难家庭采取投亲靠友或租房居住的,纳入农村租赁住房保障。登记为农村租房补贴保障的农村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住房保障补助标准为低保户、特困户1至2人450元/月,三人及以上,保障人数×180元/月(家庭人数封顶6人);低边户按低保户80%标准补助。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住建局

21

小额信贷

贴息项目

低收入家庭扶贫丰收爱心卡(不高于10万元)贷款,财政给予每年3%贴息。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22

异地搬迁

补助

对符合异地搬迁相关政策的低收入农户每人按照30000元标准补助。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23

助推

搬迁·安居圆梦行动

通过政府引导、善助力、社会帮扶,帮助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解决异地搬迁、危房改造和无房户安居难题,每户补助3万元。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县慈善总会

24

实物配租

对于优先保障的家庭,依申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住建局

25

租金减免

对于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给予保障标准内租金免收。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住建局

26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

对列入“浙江省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的在册受威胁对象,且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内所有原房全部彻底拆除后,在册人员一次性补助15000元/人。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自规局

三、教育扶持

序号

帮扶事项

帮扶内容及标准

适用

对象

帮扶方式

实施单位

27

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教育)

每学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倍基本生活救助。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28

残疾大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补助

残疾大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补助,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29

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

小学以上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根据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教育层次,每年可获得600元以上3000以下不等助学补助。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30

残疾学生

生活补助

对特殊学校就读的平阳户籍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给予5000元每人每年的生活补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可给予10000元每人每年的慈善补助。

第一类

慈善资助

县残联

31

特校残疾

学生交通费补助

我县户籍的持证残疾学生在特校就读的依据其家庭路途进行交通费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学期400-600元)。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32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

对就读普通高中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公办普高免学费资助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学费和代管费标准补助,民办普高参照同类公办普高学费和代管费标准减免。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教育局

33

学前教育

保育费资助

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学前保育费,资助标准为公办幼儿园按实际收取保育费标准补助,民办幼儿园按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补助。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教育局

34

义务段城乡经济困难

学生生活费资助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段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生活费,资助标准为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按寄宿生一半标准补助。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教育局

35

义务段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段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要求免费提供“一日一餐”制。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教育局

36

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公办中职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全部实施免学费,民办中职学校在籍在校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予以减免;对就读中职学校高一和高二年段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教育局

37

福彩助学

对第一年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一次性8000元助学金。

第一类、第二类

福彩公益金

县民政局

38

“雨露计划”补助

对就读中、高等职业学校低收入家庭子女,每学年按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四、就业创业

序号

帮扶事项

帮扶内容及标准

适用

对象

帮扶方式

实施单位

39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对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一类、第二类

培训服务

县残联

40

残疾人社会养老保险

补助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残疾证,从事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残疾人。低保和低边残疾人按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30%给予补贴,其他持证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41

职业技能

培训费补助

根据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最高给予5250元培训补贴。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人力社保局

42

来料加工

以奖代补

对带动低收入家庭增收情况明显的来料加工点(经纪人)给予奖补。

同邦扶内容

财政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县妇联

43

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对带动低收入家庭增收能力强的项目优先立项;收益可量化项目收益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给低收入家庭收益。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44

公益性岗位补贴

鼓励政府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和300元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700元岗位补贴。

安置第一类的用人单位

财政补助

县人力社保局

45

两困人员灵活社保补贴

鼓励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就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缴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人力社保局

46

求职创业

补贴

对毕业学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温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生给予3000元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享受:1.低保;2.孤儿;3.持证残疾人;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5.脱贫人口;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人力社保局

47

职业技能

培训

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标准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第一类、第二类

培训服务

县人力社保局

五、医疗救助

序号

帮扶事项

帮扶内容及标准

适用

对象

帮扶方式

实施单位

48

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助

保险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住院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部分进行的商业保险,按照150元/人标准,对低收入农户进行参保。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49

精神残疾人门诊服药

补助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特困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使用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以及诊疗费、化验检查等相关费用全额保障。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50

残疾人医疗救助

平阳户籍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法承担医疗康复费用且没有享受其他医疗康复项目资助(儿童抢救性康复除外)的住院治疗贫困残疾人,可获最高8000元的医疗康复救助。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残联

51

困境两癌

妇女关爱

患有宫颈癌或乳腺癌女性,经审核给予适当的慈善帮扶,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妇联关爱补助。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帮扶

县妇联

52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参保

特困、低保、低边、残疾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现役军人父母,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人武部县残联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53

温州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资助参保

对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浙里惠民保·温州益康保”。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医保局

54

医疗保险

政策

我县城乡居民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待遇。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医保局

55

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给予自负部分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80%;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其中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2万元。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医保局

56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80%,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

第一类、第二类

财政补助

县医保局

六、公共服务

序号

帮扶事项

帮扶内容及标准

适用

对象

帮扶方式

实施单位

57

留守儿童

帮扶

开展持续性的留守儿童走访帮扶关爱活动,积极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家庭、学习等状况,逐一记录他们的生活需求与孩子的“小小微心愿”,以实际行动关爱留守儿童,让其充分感受到政府的关爱、社会的温暖。

第一类

关爱服务

团县委

58

法律咨询

妇女婚姻调解、维权咨询等。

第一类、第二类

司法服务

县妇联

59

法律援助

对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一类、第二类

司法服务

县司法局

60

公交服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证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第一类、第二类

关爱服务

县交通局

61

殡葬服务

低保对象免除火化费、指定骨灰盒免费、提供的免费公墓墓穴、特困人员没有享受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免费墓穴并入葬公墓或骨灰堂(塔、墙、廊)的,每例给予1000元补助。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62

困难群众

关爱探访

定期上门走访,排摸困难群众风险隐患,力所能及解决急需困难,转介链接救助服务。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63

养老服务

补贴

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即每月500元,每月250元,每月125元执行),高龄老年人(80周岁以上)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民政局

64

家庭医生

服务

通过签约的方式,对低收入家庭中自愿签约的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签约个人支付部分,由各乡镇卫生院直接免除。

第一类

财政补助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

65

残疾人之家

为劳动年龄段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劳动就业等庇护服务。

不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财政补助

县残联

七、社会力量

序号

帮扶事项

帮扶内容及标准

适用

对象

帮扶方式

实施单位

66

困难群众

高额医疗

费用化解

医保部门将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红会、慈善组织等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防贫工作,不断壮大慈善救助,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第一类

慈善帮扶

县医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

67

爱心圆梦

大学

对第一年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助学金。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资助

县慈善总会

68

恤孤圆梦

项目

对就读小学、初中和高中的非法定孤儿(如父母中一方死亡,一方离家出走或另组家庭,无经济来往;一方死亡,另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每学年3000元助学金。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资助

县慈善总会

69

四种大病

项目

对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症、红斑狼疮等“四种大病”的困难家庭。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资助

县慈善总会

70

老年人常见病、孤老、五保老人的救助

60周岁以上患脑梗塞、高血压、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前列腺病等老年人常见病的老人。

第一类

慈善资助

县慈善总会

71

护肾净血

项目

在本县内医院内血透的尿毒症患者。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资助

县慈善总会

72

大病救助

项目

突发性意外事件(火灾、车祸等)引起人员生命垂危,在医院重症监护救治并医疗费用大。器官移植救助:肾移植、肝移植、心脏移植等。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资助

县慈善总会

73

松鹤陵园

慈善福位

为五保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特困人员提供的免费公墓墓穴。

第一类

关爱服务

县慈善总会

74

爱心平阳情暖万家项目

新年来临之际低保户、特困“三老”人员、优抚对象、特困新平阳人和因病、因灾及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资助

县慈善总会

75

农村造血型基地项目

用基地自身产业优势做好助残助困慈善精准帮扶工作,提供就业岗位,带动周边低收入家庭增加收入,在“扩中提低共同富裕”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帮扶

县慈善总会

76

善居工程—焕新乐园

该项目以6—16 周岁儿童的低保家庭为服务对象,以“焕新环境、陪伴成长、合作发展、社会参与”为理念,主要实施改善焕新环境、陪伴焕心成长、合作唤醒发展等三方面帮扶工作。

第一类

财政补助、慈善帮扶

县民政局、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平阳县行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77

焕彩童年

赠送运动礼包,帮助促进困境家庭儿童参与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帮扶

平阳县星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78

燃气安全

系万家

联合燃气协会、爱心企业与单位,赠送燃气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一类

慈善帮扶

平阳县助联体县燃气协会

79

公益夏令营/冬令营

组织低保低边家庭儿童参加夏令营服务,缓解家庭看护教育压力。

第一类

慈善帮扶

平阳县行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80

困境儿童

生日会

为困境儿童开展月底生日会,促进儿童关爱和社会交往能力。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帮扶

平阳县行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81

“洗”爱

有家

组建社区/村居志愿者队伍,就近为村/社居家困境老人提供照料服务,如清洗换季被服、衣服等。

第一类、第二类

关爱服务

平阳县行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82

微救助·微心愿(2022)

通过入户走访收集救助对象微心愿(实物、服务),通过链接资源帮助实现。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帮扶

平阳县助联体

83

【风信子】困境儿童守护计划

以平阳县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回应儿童健康安全成长的基本需求,为服务对象开展基本生活习惯培养和自我保护知识技能培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获得基本自我照顾、自我保护的基本生存技能,助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第一类、第二类

关爱服务

平阳县星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84

【容药】健康守护计划

通过上门走访和电话沟通相结合的方式,为服务对象配送“容药”爱心医药箱,并协助服务对象分类存放医药用品,指导、监督和辅助服务对象进行药品整理存放、保质期筛查、食用量核实等服务,并在上门走访中通过陪聊、询问等方法了解对象需求,链接整合资源提供帮扶。

第一类、第二类

慈善帮扶

平阳县星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附  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平阳县。“第一类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家庭;“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是第一类家庭以外,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组成以共同生活为主,依申请认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2.常住人口中的非平阳户籍认定:在平阳县办理居住证,且居住6个月以上,办理社保1年以上的新居民。

3.本政策补助或减免类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财政承担外,均按照原渠道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各单位原有各类补助或减免额度超本政策标准的,不降低标准,就高执行。同一人同一年度享受同级财政同类帮扶项目的,就高执行。

4.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取得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

5.本政策原则上纳入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在线,形成帮扶政策清单,与低收入家庭需求画像匹配,落实“一户一策”闭环机制。

6.本政策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5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如原政策涉及的对象范围更宽,按照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