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1号 平阳县凤翔工艺标牌厂: 法定代表人苏尔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04364742N,住所平阳县腾蛟镇印刷园区C区5幢。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社会举报,2022年11月25日我局对位于平阳县腾蛟镇印刷园区C区5幢的平阳县凤翔工艺标牌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正在进行金属标牌烂版加工生产,1号喷漆车间喷漆生产线未密闭,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乙酸正丁酯、二甲苯、乙苯、甲基乙基酮、甲基苯)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车间内,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你厂正在进行金属标牌烂版加工生产,1号喷漆车间喷漆生产线未密闭,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乙酸正丁酯、二甲苯、乙苯、甲基乙基酮、甲基苯)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车间内的情况。 3.2022年11月2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2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金属标牌烂版加工项目正在进行生产,1号喷漆车间喷漆生产线未密闭,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乙酸正丁酯、二甲苯、乙苯、甲基乙基酮、甲基苯)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车间内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64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1月26日已经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2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平阳县凤翔工艺标牌厂年产金属标牌烂版1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1430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3日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备案的情况。 8.《平阳县凤翔工艺标牌厂年产金属标牌烂版1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现状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经现状验收监测。 9.《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使用的油漆含挥发性有机物组成成分的情况。 10.《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件编号:WZ01DH20221123004157)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案情等情况。 1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复印件1份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在线/环保e企管》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学法积分已满200分,可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处罚裁量因素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11月26日已经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厂在生产经营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学法积分达到规定要求,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因素。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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