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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3〕3号浙江南大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3号

浙江南大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856891186,住所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工业小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社会举报,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工业小区的浙江南大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不锈钢无缝管、不锈钢焊管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车间实体墙等措施隔音降噪排放环境,现场对厂界北侧1#、厂界南侧2#和3#南侧敏感点居民区噪声检测显示:厂界北侧1#夜间噪声修约后结果为61dB(A),厂界南侧2#夜间噪声修约后结果为62dB(A),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2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1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的不锈钢无缝管、不锈钢焊管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车间实体墙等措施隔音降噪排放环境和现场取样检测的情况。

4.2022年11月17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噪声检测点位的情况。

5.2022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车间实体墙等措施隔音降噪排放环境和2022年11月17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情况。

6.2022年11月24日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2H11145-1号]1份、《文件资料交接登记表》复印件1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委托检测协议书》复印件1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记录》复印件1份、《区域声环境监测记录表》复印件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11月17日的工业噪声超标排放和2022年12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2H11145-1号]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2〕67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关于浙江南大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平环建〔2016〕55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6年5月12日已经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9.《浙江南大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技改及设备调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及设备调整项目于2019年5月22日已经自行验收的情况。

10.《关于浙江南大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技改及设备调整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固废)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温环平验〔2019〕5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技改及设备调整项目(固废)于2019年11月20日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验收合格。

11.《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303267856891186001P)复印件1份,证明2020年11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你公司的噪声类别、生产时段、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排放限值等情况。

1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1〕54号)、(温环平罚〔2022〕29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2022年9月15日受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1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复印件1份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在线/环保e企管》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学法积分已满200分,可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处罚裁量因素的情况。

1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5.《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件编号:WX20221105H36NGCWC)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投诉情况、案情、社会影响。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3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认真学习生态环境法律,学法积分达到规定要求,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保e企管建设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2〕25号)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因素。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从轻处罚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捌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