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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3〕2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县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就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议题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县规委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注公共利益,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修复规划、农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陆海统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重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修改; (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重要地段的建筑方案; (四)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定,并按照会议要求确保重要数据资料安全和保密; (五)县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因人事变动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第七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规委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规委会的日常工作。县规委办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县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协助县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土地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建筑、环保、水利、市政、交通、景观、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县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参加县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对县规委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条 县规委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县规委会议事规则; (二)承担县规委会授予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县规委会工作,维护县规委会的声誉。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依法取得报酬,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会议由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议)、主任专题会议、专家咨询会议组成。其中,全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专题会议和专家咨询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以上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属地政府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可特邀部分顾问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召集主持,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主要审议城乡空间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主任专题会议提交的重大议题。 第十四条 主任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县规委办主任召集主持,参会人员为县规委会委员和专家。会议主要审议专项规划等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规划、农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重要地段、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以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会议由县规委办召集主持。参会人员为县规委会委员和专家。会议主要为县规委会提供规划论证和技术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议和主任专题会议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规委办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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