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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罚〔2023〕6号平阳县创想木业加工厂行政处罚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6号

平阳县创想木业加工厂:

经营者王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C36610A,经营场所平阳县萧江镇后林村(后林殿边)。

你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12月28日我局对平阳县萧江镇后林村(后林殿边)的平阳县创想木业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正在进行木门加工生产,喷漆房内喷漆生产线未密闭,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醋酸丁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醋酸丁酯)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

2.2022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你加工厂正在进行木门加工生产,喷漆房内喷漆生产线未密闭,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醋酸丁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醋酸丁酯)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的情况。

3.2022年12月2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加工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3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工厂的基本情况,木门加工项目正在进行生产,喷漆房内喷漆生产线未密闭,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醋酸丁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醋酸丁酯)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3〕2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已经责令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3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加工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平阳县创想木业加工厂年产1000套木门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1215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20年7月7日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备案的情况。

8.《平阳县创想木业加工厂年产1000套木门建设项目现状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建设项目于2021年11月经现状验收监测。

9.《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使用的油漆含挥发性有机物组成成分和VOCs质量占比大于10%的情况。

10.《温州市“三线一单”(平阳县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位于平阳县生态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加工厂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6号)告知你加工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加工厂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6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已经责令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加工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