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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3-13344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突发环境事件】关于印发《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3〕5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县环境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构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1.4 平阳县综合环境风险等级

依据《平阳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2019年1月编制),平阳县综合环境风险等级为中,相关环境风险指数果汇总如下:

平阳县环境风险指数计算结果汇总表

敏感目标

环境风险等级

环境风险等级指数

水环境

R水36.50-M-S40V76M16

大气环境

R气28.10-L-S42V66M8

综合环境

R综合39.53-M-S38V65M25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必要时组织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

本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7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1.7.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7.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1.7.3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7.4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定期抽查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责任。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1.7.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构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突发环境应急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专家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乡镇级应急指挥机构等组成。

2.1.1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担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公安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供电局、县气象局、电信平阳分公司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即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各应急工作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责任分工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为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局长兼任。

2.1.2 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组建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专家组成,成员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县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维护并动态更新。

2.1.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4 乡镇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县级协调处置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有关乡镇环保所(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相近、相邻区域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 职责

2.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决定重大施救、防范措施和处理方案;(2)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上级应急支援;(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长;(5)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6)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或配合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县环境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协助县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监督事发地乡镇污染物收集、处理情况。

县纪委(监委):参与特别、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及其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落实应急处置的消防措施;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做好全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森林火灾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和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地质灾害、矿产资源、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负责海洋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转移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将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县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和处置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

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协助商务部门做好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供电局: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电信平阳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各乡镇:全力配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3 县环境应急办职责

(1)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和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并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实施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网络,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及各专业小组负责人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部门工作;

(4)动态掌握环境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受理报警,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6)落实检查抢险抢修、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讯联络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

(7)建立并管理应急救援的信息资料、档案;

(8)检查督促各乡镇、县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9)负责接受媒体采访、信息发布、网络舆情引导;

(10)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4 应急专家组职责

(1)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点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

据;

(3)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

(4)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5)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和措施。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1)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指挥事故现场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对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紧急处理;

(3)保持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行动进展等情况;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救援结束。

2.2.6 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置7个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事态分析和污染途径分析,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法、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电信平阳分公司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县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执法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做好后勤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与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和监控

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水利局和县综合执法局负责。

沿江河湖海等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水利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负责。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或环保所(分局)报告。

3.2 预防工作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

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规定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本县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县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微信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

预警发布前,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

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科学研判,预估可能的

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四级预警(蓝色)、三级预警(黄色)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局长签发;二级预警(橙色)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签发;一级预警(红色)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有关事件信息,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影响范围、影响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减轻危害的健康防护和避险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危险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妥善转移、疏散、安置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可能导致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结论判别预警级别,采取预警变更或解除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4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渠道,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动态。

事发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先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判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和乡镇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乡镇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乡镇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乡镇及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均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件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4.1 信息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4.2 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4.3 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

乡镇接到事发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快速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护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4.2 响应分级

4.2.1 响应分级及级别确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按照浙江省和温州市应急响应设定等级划定方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2 响应级别确认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响应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启动二级响应,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温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可向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如上级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对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上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或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向温州市政府提出请求。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启动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省、温州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由省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启动一级响应,并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二级响应,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温州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及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启动三级响应,并根据需要向省、温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4.3.2 指挥协调

三级响应启动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联通温州市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与县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3)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5)研究决定相邻相近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相近相邻的市、县(市、区)通报情况;

(9)视情向相近、相邻地区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10)配合省、温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3 响应措施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注意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1)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处的天气、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受威胁程度等,确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确保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安置。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社会救援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处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公众健康应急防范,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应急监测布点、频次和监测方法,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天气、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监测污染物扩散浓度和范围。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布点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如有必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受影响人员转移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4.4 响应终止

4.4.1 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解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相关部门、乡镇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事件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3 事件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视情况组织。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 预警保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环境应急资料库和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建设,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的顺畅。

6.4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 队伍保障

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县环境应急专家组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作用。

6.6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6.7 技术保障

加强区域环境风险源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建立完善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7.2 培训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县级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乡镇负责组织本级有关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机制

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组织制定并报平阳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预案原则上3年修订1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并按规定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16〕18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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