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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3-133445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财政,税务,银行,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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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3〕5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平阳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首期规模20亿元,资金由县财政局(国资办)统筹安排。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产业基金主要围绕地方战略发展、科技创新、国产替代方向的产业项目。

四、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以下简称“S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和S基金统称子基金。

五、产业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或者低风险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但不得影响对企业投资,产业基金明确约定除第四点内容外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于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资金拆借等业务;

(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组织架构

六、产业基金设置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相关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及县国投公司,作为产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机构。

七、基金管委会下设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资办)。

八、县国投公司为产业基金运营及出资主体,负责组建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三、职责分工

九、基金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产业基金投资运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

(二)审定相关基金管理、资金监管、绩效评价、激励政策、尽职免责机制等产业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或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投资方案、投资相关协议,批复基金设立等事项;

(四)审议县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定县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

(五)县政府授权或交待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开展基金管委会日常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基金管理、绩效评价、激励政策、尽职免责等产业基金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并报管委会审议;

(二)作为管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召集相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负责落实管委会决议,并视需要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布管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三)负责对有关产业基金年度运作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负责对县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管委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十一、县国投公司主要职责:

(一)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管委会审定,负责执行管委会相关决议;

(二)履行运营职责,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依据本方案及操作细则完成子基金设立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公开征集项目合作机构、筛选拟合作机构、项目立项、组织项目评审、签署章程或协议、对子基金出资并配合完成设立、对合作机构委派董事或观察员、返投认定等工作;如有工作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完成产业基金、子基金相关登记工作;

(四)对子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和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并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影响产业基金权益的重要事项时应组织项目会议评审,发生影响产业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五)基金管委会、县财政局(国资办)安排的其他事项。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预审、开展尽职调查、出具投资建议、组织项目评审、入伙(股)谈判、推进合伙(投资)协议或章程等法律文本的签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

(二)对子基金、直接投资开展投后管理,定期报告投后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有关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三)按半年度、年度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四)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县国投公司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费用比例,当期管理费原则上以上一管理周期产业基金协议签署的认缴投资金额为基数计算,具体以管理协议为准。

四、投资管理程序

十三、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项目报批、项目公示、签约出资、投后管理等。

(一)项目初审及立项。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征集及初审,受托管理机构就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筛选,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

(二)项目尽调及评审。

项目立项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尽职调查及核心条款谈判并形成投资建议书、核心条款备忘录,并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省、市等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已出具尽调报告的,可参考使用。

尽调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对投资项目提出独立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评审需经评审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受托管理机构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投决意见,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基金管委会批复,批复通过的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国投公司组织受托管理机构开展与合作方拟定投资协议、合伙协议或章程等具体实施工作。

(三)投后管理。

项目投资协议签署后,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确定投后管理人,同时根据协议或章程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投后管理人、派出人员须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履行投后管理职能。

投后管理事项进行分级决策:

1.涉及其他事项,即不影响产业基金实质性权益及风险的事项,由受托管理机构遵照管理办法、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独立决策实施。受托管理机构认为需要上报的事项,可向县国投公司、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上报。

2.涉及重要事项,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召集原评审会议成员审议,经评审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评审会议认为需要上报的事项,可向基金管委会上报。

3.涉及重大事项,由受托管理机构逐级上报至县国投公司、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投资方向

十四、投资方向应围绕我县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高端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项目、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以及孵化基地在孵企业创新项目,扶持培育更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类行业。

十五、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除外),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子基金模式

十六、产业基金可以投资于新设的子基金、扩募的子基金。子基金基本要求如下: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

(四)披露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披露制度。子基金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县国投公司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对于突发重大事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披露。县国投公司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五)观察员机制:县国投公司可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会议,行使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

(六)子基金托管:子基金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七)返投比例: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产业基金在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返投认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1.返投认定期间为项目立项至产业基金退出时;

2.纳入返投统计的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实体经营业务须在县内;

3.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在我县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址迁入我县的,按实际投资额2倍计算;

4.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在县外的被投企业被县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控股收购且按会计准则纳入合并范围)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5.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我县注册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6.子基金管理机构引荐到我县设立公司的,按公司在平阳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投入(数据以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统计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

7.其他经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情况。

(八)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市场惯例对管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谈判,且对产业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管理费已含子基金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项目尽职调查费用、托管费用等。

十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基本要求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备基金管理人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行业自律组织列为异常机构,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稳定且具备良好合作基础,其中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名,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需提供近3年内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单个案例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

(五)有一定的项目储备及招商落地经验,接受对储备项目进行事先考察。

(六)在子基金中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对于定向投资或其他经基金管委会同意的子基金,不受此限。

七、直接投资模式

十八、直接投资项目,若有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投资机构或产业头部企业方参与投资的,可将其尽调、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若有需要的,可另行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九、产业基金对单个直接投资项目最高出资额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资产的20%,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二十、对拟投项目持股比例超过10%(含)的直接投资项目,县国投公司应该委派一名董事会成员,对拟投项目持股比例低于10%的,可以委派一名董事会观察员。

八、产业基金的退出

二十一、退出模式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合伙协议或章程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如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基金有权退出,具体以章程或协议约定为准:

(一)子基金公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首期出资的;产业基金首次出资之日起一年内,子基金未按约定开展投资的;子基金未按约定完成返投要求的;

(二)直接投资项目公示结束之日起半年内,未按公司章程或协议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三)未按章程或协议执行,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章程、协议等约定事由的。

二十三、退出价格

(一)产业基金原则上按照“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须经基金管委会批准,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二)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适当让利。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接受直接投资的项目方或产业基金认可的第三方。让利方案应在合作方案中载明,经过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九、监督管理和容错机制

二十四、产业基金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运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十五、县国投公司对投资项目开展投后管理工作。对于发现的违约、违规行为按协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六、对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从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角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进行绩效考核。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不符合县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推动县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十、附  则

二十七、本办法自2023年6月6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二十八、与上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管理可参考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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