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平罚〔2023〕11号 平阳县宏创木门厂: 经营者陈成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95H133G,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新明村(萧氏宗祠边)。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新明村(萧氏宗祠边)的平阳县宏创木门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的喷漆车间喷漆工序作业时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乙酸正丁酯、乙苯、甲基乙基酮、癸二酸双酯、甲基苯)未经处理无组织逸散厂界外,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 2.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你厂的喷漆车间喷漆工序作业时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乙酸正丁酯、乙苯、甲基乙基酮、癸二酸双酯、甲基苯)未经处理无组织逸散厂界外的情况。 3.2023年4月1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3年4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喷漆车间喷漆工序作业时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乙酸正丁酯、乙苯、甲基乙基酮、癸二酸双酯、甲基苯)未经处理无组织逸散厂界外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平责改〔2023〕8号)1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已经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喷漆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已运行的情况。 7.《平阳县宏创木门厂年产木门1000套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受理书》(温环平改备〔2020〕1285号)复印件1份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建设项目于2020年7月15日已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情况。 8.《平阳县宏创木门厂年产木门1000套建设项目环境现状成效评估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建设项目于2020年8月已经自主验收的情况。 9.《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使用的PU耐黄变亚光白面漆(三分光)组成成分的情况。 10.《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收件人、手机号码的情况。 11.2023年4月12日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4061号]1份、《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委托检测协议书》复印件1份、《大气环境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上岗证》复印件2份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厂2023年4月11日的非甲烷总烃达标排放和2023年4月13日向你厂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04061号]的情况。 1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平罚〔2021〕91号)1份,证明你厂于2021年8月5日受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平罚告〔2023〕11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已经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你厂裁量起点和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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